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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正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情节轻微的
1、约谈2.诫勉谈话3.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的
1、通报批评2.媒体曝光3.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4.停职检查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
1、调整岗位2.引咎辞职3.免职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三)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经查属实的问题
(六)工作督查、检查和明查暗访中收集发现的问题
(七)其他方式收集反映的问题
……
县加快发展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正安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速赶超,保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的决定》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正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瑞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的决定》工作规定,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本办法按照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实施的惩处教育。
第四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被问责对象行为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或机关形象。
(四)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追究的,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
(五)授意、指使、纵容所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应当追究责任工作人员的,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
第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牌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或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遵守会场纪律,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在会场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或手机乱叫乱响;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或值班期间饮酒,借
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行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
工作作风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分别视情形和后果予以问责。
第九条 单位干部职工因情节轻微被问责的,同时对被问责人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同等问责;被问责人因情节严重被问责的,同时对被问责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同等问责;因情节特别严重被问责的,同时对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同等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的
1.约谈;2.诫勉谈话;3.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的
1.通报批评;2.媒体曝光;3.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4.停职检查。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
1.调整岗位;2.引咎辞职;3.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调整岗位、引咎辞职、免职决定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结果运用
(一)按情节轻微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30%标准扣减。被问责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15%标准扣减。
(二)按情节严重问责的,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60%标准扣减。被问责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30%标准扣减。
(三)按情节特别严重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被问责人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100%标准扣减。被问责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按50%标准扣减。
对拟调整岗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表现、特长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任免调动;对情节严重调整到新岗位工作的,半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对受到引咎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岗位相当的领导职务;如需担任与其原岗位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必须征求县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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