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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简易程序诉讼监督之我见

发表时间:2013/5/23 20:19:08
目录/提纲:……
一、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是书面审查刑事判决书
二是重点审查监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是以量刑建议制约法官_裁量权
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手段较为单一
一是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二是提出抗诉
(二)习惯做法致使公诉人缺位
(三)法院程序性违法造成监督障碍
(四)执法理念存在偏颇
三、完善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庭前监督
(二)庭中监督
(三)庭后监督
……
加强简易程序诉讼监督之我见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对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被告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受到忽视。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也会随之弱化,这已成为法律监督中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简易程序案件所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加大对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分析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我院提起公诉案件22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办理77件,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4.4%。该77件案件均为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无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情况。由于我院自今年1月份开展量刑建议工作,1至3月间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15件,提出量刑建议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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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或上诉,符合简易程序诉讼经济原则。
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是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二是提出抗诉。那么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的前提是发现了违法情况,但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大多不派检察人员出庭,只能进行判决书书面审查,监督手段单一、力度不强,如果违法情况不是明显存在,往往不易发现,故而以上监督手段适用空间有限。
(二)习惯做法致使公诉人缺位。在司法实践中,对已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an件,检察机关都很少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其原因主要在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后,已经从主观上认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an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必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出庭也符合法律规定,加之基层院案多人少,工作量较大,也从客观上造成了缺位现象的发生。
(三)法院程序性违法造成监督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法院存在开庭前未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派不派员出席法庭的选择权应该在检察机关,而法院未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实质上是剥夺了检察机关选择是否派员出席法庭的权利,这也势必弱化检察机关对刑事an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
(四)执法理念存在偏颇。对于刑事简易程序案件,检法两院考虑较多的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注重协作配合,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诉讼效率的提高,而忽视了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导致对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工作停滞不前,影响了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三、完善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几点建议
完善对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仅在庭后进行是不够的,应当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中心,将监督的手段前置、宽度扩展,范围延伸,形成庭前、庭中、庭后有机结合的监督新格局。
(一) 庭前监督
1、把握简易程序适用关。实施庭前监督的第一前提是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对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仅以刑期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被告人认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2、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征询被害人意见。案件被告人、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其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承办人在受案后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知其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听取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也应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如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
3、运用量刑建议进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定罪建议权是公诉权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监督、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有效手段。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加强量刑建议的适用,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量刑建议书,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量刑意见,通过量刑建议的提出,监督审判机关正确行使量刑权。
(二)庭中监 ……(未完,全文共3393字,当前仅显示17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简易程序诉讼监督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