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得与失
——由索马里海盗问题考察国际法的效力
钱晓莉 09300170109
摘要:国际法发展已久,其效力的争论也有许多学派,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后者对现实因素的考虑超过前者,因此新实在法学派更受到当今国际社会推崇。自2008年索马里海盗事件愈演愈烈,对全球经济和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之后,国际法效力的弱点越发凸显,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三个行为体层面上,新实在法学派的三个分学派要点,即权利、国家对外政策和利益支持下的规则都没有办法完全解释国际法在索马里问题上的效力弱点。要让国际法真正在全球海盗问题上发挥预想的作用,需要以新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下,结合权利分配、有标杆的国家政策和一致应对海盗的利益取向,加强国际法的实际效力。
关键字:国际法,索马里,海盗,效力,法律学派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是短期的,从人类文明的最开始,国际法就出现并且不断发展。但是,由于20世纪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各个国家间的竞争,国际社会需要更多的法规和准则来规范这些行为,国际法的发展速度加快,也因此衍生出了一系列有关于国际法效力和作用的争论。风云变化的国际体系注定国际法不可能足够完善以解决全世界所有的争端,至少在当下,国际法体系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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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了权利政治学只考虑权利分配的不足之处,深入至国家决策的层面上,其影响力也超越了权力政治学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的麦克杜果和拉斯韦尔。但若是国际法的效力只是依赖国家的想法,而全无基本的原则和依据,那么国际法也失去了法律固有的标杆作用。新实在法学派的另一个分支是以新分析法学派哈特为代表的学说。哈特学说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即国际法规则是国家为自己的利益而创立,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可用于主张自我的利益或者认可任何别国的利益,虽然没有像国内法一样有专门的机构强制执行,但是仍然广为遵守。有关于规范和规则的论述,哈特学说与规范法学派有概念上的不同之处:规范法学派的凯尔森构建了一个相当纯粹的社会形式,遵守规则的来源只有人的归属感,各条规则是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国际法是一种法律科学,而哈特则将国际法摆入更加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两种理论在不同的国际法和现实情况中都具有一定的可取性。
目前_国家尤其是美国推崇新实在法学派,并将短暂的利益和力量作为解释国际法效力的两大元素。“从二战后的杜鲁门主义到尼克松主义再到小布什的‘单边主义’无疑都是在实在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并且指导美国的外交方向” 。但即使是这样,新实在法学派的三大要素,即权利、政策和规则的作用范畴,也逐渐受到现实情况的冲击。
08年9月中旬,一艘载有33辆T-32主战坦克和其他武器弹药的乌克兰货船,沦为索马里海盗的囊中之物,军火船被劫无疑深深刺痛了国际社会的神经,也让这片从未平静,但早已被遗忘的海域重新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11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了载重量达200万桶原油的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直接导致全球油价应声上涨1美元。此后的几个月间,菲律宾、土耳其、丹麦、中国、日本、泰国、伊朗、希腊等各国的渔船或者货船遭到索马里海盗的劫持。据有关机构统计的16000艘穿越亚丁湾的各类船只而知,这片水域控制了全球30%的石油供应,虽然不能保证这个数字是绝对准确的,但是按照统计原理,对于16000的调查样本而言,我们有95%的把握相信亚丁湾控制石油供应比例有29.29%~30.70%,有将近100%的把握相信这个数字是落在28.92%~31.08%,这些数字无疑与海盗横行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尽管这一海域常有北约组织和美英等国的军舰巡逻,但索马里海盗这一亚丁湾上神出鬼没的“幽灵” 还是频频得手,令全世界各国蒙受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却又无可奈何。这一国际性的现象由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国际反海盗机制也再次被众多国家和非国家组织提及。国际反海盗法律是反海盗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新明确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成为目前国际反海盗活动所依赖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此外,2005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也包含反_和防扩散内容。但是,如此多国际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没有如预期一样成功遏制索马里以及全球海盗活动,相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与发展,海盗活动出现了现代化、网络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不仅是冷兵器和轻武器,海盗组织还拥有了GPS全球定位系统、摩托快艇、轻重武器齐备的现代化武装力量;拥有不同国籍的人以及不同国家的走私集团与犯罪组织像话合作,形成了一个跨国、跨区域、联系密切的网络;索马里和东南亚国家的一些偏僻岛屿甚至出现了海盗业的说法 ,足见国际法的效力在打压海盗活动方面颇为弱势。
阻碍国际法效力发挥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不可否认,国际社会上的不同行为体对于海盗威胁程度的考虑各不相同,同时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于反海盗国际法的认同度,都存在分歧,由此大大降低了反海盗国际法的效力。
首先,各个国家行为体所受到的海盗威胁各不相同。2003年至2008年世界海盗活动在东南亚发生了669起,非洲577起,按船只经营者国籍,主要受害国是德国、新加坡等,按船只登记国籍,主要是巴拿马、利比里亚、新加坡等国 ,与这些国家相比,其他国家在地域和利益损失上相对较少,所以即使某些国家大力倡导反海盗合作和国际法,但是得到的实质性响应却很少。在履行制止海盗公约和议定书方面,即使是美国等世界大国积极号召,甚至当美国克林顿政府派兵进驻索马里,试图帮助索马里政府重建秩序、打击海盗活动,依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追随”,某些派遣军事力量的国家也只 ……(未完,全文共4840字,当前仅显示24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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