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主题:黑格尔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
发言内容:
我认为,黑格尔本人对于抽象法中个人财产与伦理家庭中的婚姻财产关系的论述具有相当意义上的区别对待,也是其思想中矛盾性存在的一个方面。这也是其法哲学原理的一个核心所在。因此,本文试从依据抽象法中相关论点应该具有的模式出发到伦理家庭中婚姻财产的相关观点简要分析黑格尔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
一:黑格尔抽象法中关于个人财产的观点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最开始,黑格尔便指出:任何人要成为一个人,就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损害他人的_意志。而_意志总是通过外物来表现的,主要是通过财产来体现。
“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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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既然如此,婚前财产公证便也成为了必要,因为这对于个人而言,是保障其权利和个人的_的。这是保障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_的。
二:黑格尔伦理家庭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观点
伦理是黑格尔论述的法哲学的最终点,即为归宿。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其中,在对家庭一章的论述中,黑格尔很好地表达了他对于婚后个人财产的观点。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婚姻伴侣的团结,以及父母和孩子的亲密共同体,意味着个人变成了社会的成员。那么,私有财产在此就转化而成公有资源。对于这些资源,家庭的成员都可以主张权利。黑格尔的观点在此出现了对于个人财产的区别对待,在家庭这一块,黑格尔并没有将他之前所描述的关于抽象法的相关观点强加于家庭身上,而是对于家庭做了特殊的分析。黑格尔的观点,简单以表述,就是家庭中的个人财产已经成为了整个家庭公有的财产,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在此程度上则具有了不必要性。
既然谈到家庭财产,则需要简单论述一下孩子的问题。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中,孩子作为潜在的成年人,不应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像在抽象权利中个人的身体是一种独特的“物”一样,因为,除了他自己外,它不能成为任何其他人的财产。那么,在黑格尔的观点中,已经将孩子独立了出来,而且并未将孩子作为任何个人的财产,而是将孩子作为一个公有的财产进行对待。
三:
总结黑格尔关于财产论述的问题,有一个相当的基调存在,即财产必须是“个别外在物”。而对于婚前财产的讨论,我们也可以换一个方向,讨论婚前的个人财产能否成为婚姻契约的一种。
对黑格尔来说,对财产权和契约的严格定义,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意味着,无论婚姻还是社会地位,都不能成为契约关系的内容。
加上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在黑格尔的观点中。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也就是说,它与当事人的人格_有关,因为一旦他或她主张婚姻,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转让它,并且任何他人都不能合法地对它主张财产权。婚姻在之前以及之后是两种不一样的属性,从个人财产的角度来看,婚前的个人财产是一个人存在与_的象征和证明,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当婚姻的关系 ……(未完,全文共2008字,当前仅显示12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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