闁告劖鐟ょ紞鏃堝箰閸パ屽殼 | 濡絾鐗犻妴澶愭儌婵犳碍顎� | 濞村吋鑹鹃幉鍐测枖閵娿儱鏂€ | 婵炲棎鍨肩换瀣箮閺囩妼锟� | 闁哄牜鍓涢悵顖滄暜椤旂厧袠 | 缂佹梹鐟ラ崬鎾箹濠婂懎鍋� | 濞e洦绻傞悺銊ヮ浖瀹€鍕〃 | 婵炴潙绻楅~宥囨惥鐎圭姵濮� | 濞村吋鑹鹃幉铏櫠閻愭祴鍋撻敓锟�  
闁告帞澧楅弻濠囧棘閸モ晩娼╃紓鍐╁灴椤╃粯銇勯敓锟�
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税务/>>正文

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分析

閺堫剚鏋�4缁夘垰鍨� word閺傚洦銆傛稉瀣祰 发表时间:2013/6/20 8:34:27
目录/提纲:……
一、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请求保密权
(三)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
(四)陈述、申辩权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五)控告检举权
(六)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七)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缺失之表现
一是“吃、拿、卡、要、报”之风不断
二是强制纳税人订杂志、书籍
三是“以票控税”宽打窄用,有的制度难以执行
四是有的税务机关零复议、零诉讼
五是申报方式纳税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三、应进一步明确的纳税人权利
(一)平等权
(二)监督权
(三)得到规范化服务权
(四)税收筹划权
(五)税法制定参与权
(六)享受被救济权
(四)拥有组织权
四、纳税人权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宪法中增加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条文
(二)完善现行税收立法_
(三)制定税收基本法
(四)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
(六)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组织
(七)完善便民的救济手段和方法
……
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分析

● 周继臣

一、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将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一)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其知道税法,了解税法,即有权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及其适用,以及对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程序和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均有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解的权利。

(二)请求b_m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情况b_m。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b_m。这里所说的“b_m”是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b_m范围。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时,有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核准,并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同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法律、法规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时,有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对于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权利。

(七)其他权利。(1)有委托纳税代理人代办税务事项权;(2)要求回避权;(3)取得完税凭证权;(4)拒绝违法检查权等。

二、纳税人权利缺失之表现

从理论上,纳税人权利缺失具体表现在: 1.在税收理念上,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轻视纳税人权利。2.在税收制度设计上,过分强调保证国家利益,确保财政收入的总规模,而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负担。3.在税法的制定程序上,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大多由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组织调查研究,并草拟税法,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税务机关的立场,税法的制定还未有一个科学的机制,纳税人缺乏对税法制定的知情权,更缺乏对税收使用的知情权。4.在税收立法模式上,立法层次不高,且变化较频繁,税法大量地以条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用的权威性,对税收立法缺乏必要的监督。5.在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上,税务机关更多的从自己管理需要出发,对纳税人的合理要求考虑不够。6.在税收的司法救济上,重实体,轻程序,对纳税人缺乏一套有效的司法救济保障体系。

如果在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一段时间,会不难发现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下面举一些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的现象:一是“吃、拿、卡、要、报”之风不断。有些纳税人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对税务人员用车、用油、报销餐费药费等 “乐意”提供。其实原因很简单,有的是想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日后享受一定“优惠”;有的是怕得罪税务机关,招待了税务人员,还常说吃咱们的是瞧得起咱们。二是强制纳税人订杂志、书籍。如果不订书、订报,在以后办理涉税事宜时就可能会遇到障碍,令纳税人有苦难言。三是“以票控税”宽打窄用,有的制度难以执行。比如,在农购发票领购环节,有的税务机关就过分地限制了纳税人一次购票份数。四是有的税务机关零复议、零诉讼。零复议、零诉讼绝不会代表纳税人就没有冤屈,既使税务税务机关没有过错,由于纳税人的理解原因也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在税务机关人员的管理理念中,是否存在提出税收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纳税人就有“刁民”之嫌。五是申报方式纳税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具体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为了“达标”,限制了纳税人_申报的权利,将办税服务厅附近的纳税人拒之门外,将月纳税只有几百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统统实行电子申报,责令其购买价值数千元的计算机设备等。

三、应进一步明确的纳税人权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有义务必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外,还应特别强调并赋予纳税人以下几项权利:

(一)平等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即各自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对征税机关而言,在处理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时,只有树立平等理念,才能防止征税机关借行使征税权而随意损害 ……(未完,全文共5543字,当前仅显示19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分析》
閺傜増鏋冪粔妯肩秹濞撯晠螛閹绘劗銇氶敍锟�
閵嗏偓閵嗏偓娑撳﹪娼版稉鐑樻煀閺傚洨顫濈純鎴濆斧閸掓稒鏋冪粩鐙呯礉缁嬪秴濮炴穱顔芥暭娓氬灝褰叉担璺ㄦ暏閵嗗倸褰ч張澶嬵劀瀵繋绱伴崨妯诲閼宠棄鐣弫鎾鐠囨槒顕悶鍡毿�
閵嗏偓閵嗏偓閸旂姴鍙嗗锝呯础娴兼艾鎲抽弬瑙勭《閿涳拷閻愯顒濋崷銊у殠閺呴缚鍏橀崗鍛偓锟�(閼奉亜濮╅惉顒勬?瀵偓闁拷) 閹达拷閹舵洜枪閹广垻袧閸掞拷(缁夘垰鍨庨崣顖涘絹閻滐拷)
閵嗏偓閵嗏偓婵″倹鐏夊鎻掑閸忋儲顒滃蹇庣窗閸涙﹫绱濈拠锟�閻愯顒濋崚鐗堟拱缁旀瑩顩绘い锟�婵夘偆鏁ら幋宄版倳閸滃苯鐦戦惍渚€鍣搁弬鎵闂勫棴绱濋幋鏍偓锟�鏉╂瑩鍣烽崚閿嬫煀濮濄倝銆夌拠鏇$槸
閵嗏偓閵嗏偓婵″倹鐏夐幃銊ュ灠閺€顖欑帛閹存劕濮涢懓灞界箷鐠佹壆娅ラ梽鍡氬閸欏嚖绱濋崣锟�鏉╂瑩鍣烽悽銊吂閸楁洖褰块幍鎯ф礀閵嗗倹顐芥潻搴㈠腹閼芥劖婀扮粩娆戠舶閹劎娈戞總钘夊几

閵嗏偓  娴兼艾鎲崇€广垺婀囧顔讳繆閸欏嚖绱皐m114c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濞达絾鎹侀ˉ鍡樼▔閹惧鍩�
    閻炴稑濂旂粭鐔哥▔閹惧鍩�
    闁煎搫鍊瑰Λ鈺傜▔閹惧鍩�
    闁哄啳鍩栭弬鍌涚▔閹惧鍩�
    閻犱礁褰炵拹鐔革純閺嶎厹鈧拷 | 闁告梻濮撮崣鍡涘绩閹増顥� | 濡絾鐗犻妴澶愭儌婵犳碍顎� | 濞村吋鑹鹃幉鍐测枖閵娿儱鏂€ | 闁硅埖娲滄灙闁圭粯鍔楅獮鍥╂導濮樿埖灏� | 闁告劖鐟ょ紞鏃堝箰閸パ屽殼 | 闁哄牜鍓涢悵顖滄暜椤旂厧袠 | 缂佹梹鐟ラ崬鎾箹濠婂懎鍋� | 濞寸姵蓱椤戞瑩寮憴鍕€� | 闁稿繐绉烽崹鍌炲礉閻樻彃寮冲ù鍏艰壘閹诧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