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八)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观念,加强会员的信用自律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关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本会宗旨和业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_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一般性变更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
**市金融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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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市金融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市金融协会)。英文名称:** Financial Service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FSPA)
第二条 本会由***发起成立,由**市企业界、金融界、学术界的专业人士以及从事金融监管、金融服务、金融中介、金融科研、金融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区域性、融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导向和**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搭建平台、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举办论坛、组织培训、政策咨询、开展联谊等形式,促进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为会员提供多层次、宽领域的金融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的行业监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市民政局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方面的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_。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职,理事长由发起人***担任。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长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会的中、近期
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一般性变更;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由理事长推举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理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 ……(未完,全文共4216字,当前仅显示21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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