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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被羁押人的名誉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3/7/18 20:01:13
目录/提纲:……
一、羁押及被羁押人2
(一)羁押的含义2
(二)被羁押人之界定2
(一)名誉权及其构成3
(二)被羁押人的名誉权4
(三)保护被羁押人名誉权的必要性5
三、被羁押人名誉权与新闻_之间的冲突与平衡7
(一)新闻_的法律保护及限制7
(二)新闻_与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之冲突和平衡8
四、被羁押人名誉权受侵害的救济9
(一)停止侵害10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10
(三)赔偿损失10
一、羁押及被羁押人
(一)羁押的含义
(二)被羁押人之界定
二、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名誉权及其构成
(二)被羁押人的名誉权
(三)保护被羁押人名誉权的必要性
三、被羁押人名誉权与新闻_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一)新闻_的法律保护及限制
(二)新闻_与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之冲突和平衡
四、被羁押人名誉权受侵害的救济
(一)停止侵害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五、结语
……

题目: 论被羁押人的名誉权保护

目 录
摘 要、关键词 1
引 言 2
一、羁押及被羁押人 2
(一)羁押的含义 2
(二)被羁押人之界定 2
二、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的必要性 3
(一)名誉权及其构成 3
1、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3
2、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3
(二)被羁押人的名誉权 4
1、被羁押人名誉权受侵害的原因 4
2、被羁押人名誉权受侵害的后果 4
3、被羁押人的名誉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5
(三)保护被羁押人名誉权的必要性 5
1、人权发展的必然结果 5
2、无罪推定理念的贯彻 6
三、被羁押人名誉权与新闻_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7
(一)新闻_的法律保护及限制 7
1、新闻_及功能 7
2、新闻侵权行为及其分类 7
(二)新闻_与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之冲突和平衡 8
1、利益冲突 8
2、利益平衡 9
四、被羁押人名誉权受侵害的救济 9
(一)停止侵害 10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0
(三)赔偿损失 10
五、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论被羁押人名誉权的保护
钟晓萍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便与国家机关、普通大众形成了不平等的关系,其本身的权利往往受不到保护。在诉讼过程中,被羁押.人常常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不仅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管制,还得承受来自舆论的压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g the problem. Protection of the custod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so the protection of custody reputation cannot be neglected.

Keywords: Detained people、Rights conflict、Reputation infringement、Presumption of innocence、Interests balance
引言
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探索中国的人权建设。当今社会,以人为本已成为影响当下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对于处于特殊地位的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应该成为重中之重。然而名誉权受损的问题正在迅速地侵蚀被羁押人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随着我国普通大众民主意识的逐渐觉醒,普通大众对于各种社会事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李庄案、北海律师案到药家鑫案,还有最新近的毁容案,我们可以感受到普通大众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给予了极大关注。然而同时我们也看到被羁押人在刑事活动中所遭遇的困境,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往往被忽视,出现新闻媒体、公众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现象。本文就这一现象展开讨论,并试图解决新闻媒体的新闻_权与被羁押人的名誉权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羁押及被羁押人
(一)羁押的含义
羁押,在汉语词典中有“拘留”、“拘押”的意思。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_的当然状态,一般不认为是一种强制措施。对于“羁押”的定义,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羁押既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以及审判后执行_刑的羁押。狭义上的羁押则是指审前羁押。 学界普遍从狭义上理解羁押的含义,即羁押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销毁犯罪证据,依靠国家强制力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_的司法行为。羁押主要的方式是拘留和逮捕,场所主要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
(二)被羁押人之界定
我国对于羁押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理解的羁押主要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以及逮捕羁押。因此,在此意义上,被羁押人可以理解为被羁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里,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在法治逐渐完善的当今中国,“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刑事活动中重要的法律理念,同时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准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国一直努力贯彻这一原则。但是过去数十年的法律实践似乎只告诉我们,一旦面对全社会的有罪推定理论时,这些法律理念只能停留在书本之中、学者谈论的理论阶段。
被羁押人在未经审判之前,仍然享有其作为一名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在保障被羁押人权利方面,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事立法中的合理因素。被羁押人在押时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人身权、参与权、辩护人帮助权等。然而,不同于其他权利,被羁押人的名誉权在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此外并未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羁押人名誉权的保护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这一问题常常被忽略。
二、被羁押人名誉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名誉权及其构成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以名誉为客体。而名誉一般认为是一定社会中对特定的个人或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主体人格价值的评价。因此,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自己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排除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1、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民法或侵权行为法规定的相关要件,才能够认定为侵权行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应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即:(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妨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人;(3)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行为人具有过错。缺乏其中任一个构成要件均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不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往往名誉权受侵害而加害人却不必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此。
2、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作为其主要的形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当确定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通过语言及文字表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侮辱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此处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影响而并非造成受害人严重的损害后果。
诽谤,我国学者认为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伪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与侮辱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侮辱是针对他人现有的缺陷或者可能影响他人的 ……(未完,全文共11595字,当前仅显示27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论被羁押人的名誉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