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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7/28 11:02:13
目录/提纲:……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1、公路及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管理用车、工程抢险车等
8、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是指因停建、缓建工程征而未用的土地
一、管理处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
高速公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管理处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效利用所属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其更好地为经营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一般应算做低值易耗品或其他流动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本的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内容、属性和使用功能分类。
1、 公路及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防护工程等。
2、 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 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外线路系统等。
4、 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 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 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洒水车、摊铺机、路缘机、发电机组、锅炉等。
7、 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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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
信息中心负责通信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安全设施中的电力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为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编号,负责登记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卡片,在卡片上要注明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
办公室负责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为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编号,负责登记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卡片,在卡片上要注明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
管理处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管理处办公室是处机关所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科室所编号码,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注明使用人、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管理处各资产管理科室负责对所管辖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养护科负责对养护中心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信息中心负责对监控中心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收费科负责对收费站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编码规则:各管理科室代码+流水号(规定为3位,例如:001~999),养护科代码为A,信息中心代码为B,办公室代码为C。各管理科室负责对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四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入、改造和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购建固定资产,要用合法的资金,按照程序编制购建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进行,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购建。
第十三条 管理处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由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填写“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单”,固定资产管理科室、使用单位、财务科各一份,用于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台账和卡片。从有关单位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上述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管理处不拥有产权的固后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按高管局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后根据高管局要求和验收单据,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不登记财务账。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填写“固定资产分配使用单”,管理科室、财务科、使用单位各一份。高管局调给我处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本条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分配使用单”。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应根据批准的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应由拥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拥有产权的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改、扩建验收交接单”,办理财务入账、更改台账和卡片手续。不拥有产权的根据高管局的要求和单据,更改台账和卡片。
第十六条 管理处各资产管理科室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分配使用、调拨。管理处内调拨时,要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资产管理科室、财务各一份。
五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或高管局调入后,由管理处责任管理科室分配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登记好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负责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对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处管理科室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保证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严格按购买使用说明书或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保养、维修,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要查清责任,分清原因,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维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各级修理标准由相应的管理科室根据所管固定资产的性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保养、小修由使用单位或部门在经费包干范围内负责维修,需要大、中修时,由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报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批准后实施,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待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发现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损坏,属于管理处负责的中修、大修项目,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应当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拿出处理意见,需要到现场确定的,应派人及时到现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科室应查明固定资产的损坏原因,如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尚在使用期内固定资产损坏的,经处领导批准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申报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扩大或影响工作的,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于管理处相关管理科室处置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扩大或影响工作的追究相关科室责任人的 ……(未完,全文共6665字,当前仅显示23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高速公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