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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法制在优化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与创新

发表时间:2013/8/2 19:58:03
目录/提纲:……
一、现阶段价格法制在优化投资环境中提供的法律动力支持
二是提高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能力,抑制影响投资环境的消极因素
三是促进与提高价格管理形式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为优化投资结构服务
四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为各类投资主体营造竞争有序的价格竞争环境
二、价格法制必须继续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竞争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优化、创新投资环境服务
二是还要着重解决当前管理与执法中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交叉管理等现象
4、建立和完善处理价格竞争关系的程序法规范
(三)价格法制要积极探索和制定与WTO规则一致的价格保障措施
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相互接轨的反价格倾销法律体系
……
福建省投资法律环境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论文

论价格法制在优化投资环境中的
作用与创新
郑亚平
价格法在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由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在现代市场体系的核心作用所决定的。价格作为基本信号直接对经济主体和资源配置在投资领域发挥引导作用。不难理解,一个价格秩序混乱、价格欺诈泛滥、价格信用缺失的市场环境,必定要直接削弱投资者的决策信心。反之,一个优化的投资环境必定要求一个健全、规范的市场价格环境与之相互匹配、相互承接。因为建立在以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为基础的市场价格机制,有利于营造投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者通过行为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竞争,实现投资效益的增长。由此看来,我国现阶段价格法制规制的目的与任务,与优化投资环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为价格法制将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集中在调整效率、竞争和秩序这三者的关系上,实现最佳效率是价格法制调控的最终目的,竞争又是提高效率的根本手段,秩序则是实现效率和促进公平、合法竞争的重要条件。
为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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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展的某些环节,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实现其法律价值取向的转化,这同时也是新时期价格法制在投资领域中继续发挥规制与促进作用所面临的挑战与创新。
一、现阶段价格法制在优化投资环境中提供的法律动力支持。
一是致力于推动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价格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广大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首先,通过依法放开绝大多数形成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赋予广大投资经营者合法的定价权利,保证经营者能通过正当竞争,降低成本,更新产品等方式,实现投资利润的增长。第二,通过建立价格听证制度,使投资者能通过听证会了解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保证投资者能通过听证会实现与各种利益相关人的沟通,有利于投资者权衡利弊,纠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配置低效,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第三,通过不断理顺公共产品的价格,从而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我国公共行业市场化运行奠定基础,进一步拓宽多元主体的投资领域。同时也提高了投资行为的社会效益。
二是提高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能力,抑制影响投资环境的消极因素。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转型的时间并不长,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中的许多功能作用尚难以有效发挥。而事实也表明仅仅依靠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往往难于实现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一些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下,有时就会引发部 分价格形成机制产生畸变,使一部份商品和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成本和供求关系。对这些现象若不加以及时调控和遏制,就有可能因此而引发经济紊乱,导致市场调配失灵,甚至瘫痪。所以针对当前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局限和缺陷,建立相应的价格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和调控,达到改善投资软环境的目的。
三是促进与提高价格管理形式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为优化投资结构服务。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也即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局部利益驱动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矛盾,一直都还是影响和困惑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矛盾和引发市场经济危机的根本动因。有鉴于此,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目标,应当是既吸收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调控机制的先进合理内核,又兼备中国特色、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宏观调控手段。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就是除了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市场供求规律和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之外,还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价格管理形式。这些管理形式主要包括政府调定价管理,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对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保护、干预制度,以及建立价格信息服务网络体系等等。与传统计划_的价格管理形式不同的是,这种市场价格管理形式并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主要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价格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和保障。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业务指导和价格信息服务,规避因价格异常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为各类投资主体营造竞争有序的价格 竞争环境。虽然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律体系已确立了市场主体的价格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价格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发育尚未健全的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调节,还缺乏灵活的反应能力,这既表现在我国尚有相当部份的国有、集体企业,尚未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实现转机建制,也突出地表现在旧_的“政企不分”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某些地方、部门的“超经济垄断行为”还在干扰和阻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此外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以及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的服务价格,由于还缺乏科学、公开和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以及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致使这部份企业缺乏竞争进取意识,成本管理松懈,降低了企业的效益水平,不 ……(未完,全文共5842字,当前仅显示20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价格法制在优化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