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如何推进“一费制”工作的实施
建阳市物价局 李家亮
为了取缔农村中小学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我国
农村义务教育从2004年开始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在学期初一并收取。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处理。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从“一费制”的试点情况和“一费制”本身的特点上来看,“一费制”的实施将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第一,“一费制”减轻了家长的负担(尤其是农村家长的负担),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
在我市(二类市),供养孩子读书一直是农民的沉重负担之一。孩子的读书费用一直是我市农村家庭的一大支出。在每年开学时,有相当农民家长们就因交不起孩子学费而最终让孩子辍学。教育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公布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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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的有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义务教育的顺利开展,是功在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举措。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校乱收费屡禁不止,乃至成了尽人皆知却又无可奈何的一个“痼疾”。针对学校乱收费“痼疾”开出的“一费制”药方,能否真正达到效果,会是一个“病去如抽丝”的过程。同时,“一费制”的实施,客观地说,也进一步加大了原本就经费紧张的学校的工作困难。如何才能既实现国家出台“一费制”的初衷,又能为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物价部门,是“一费制” 实施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工作性质及地位的把握是否到位,其监控的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一费制”工作的成败。物价部门要推进“一费制”工作的实施,必须认真遵循“明确责任、着力宣传、标准定费、突出监督、公开透明、严格执法”这六方面的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
早在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的第四点规定中,就指出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地区的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价部门在“一费制”工作中,负有核定、监督、跟踪、审查、处理的责任。这些责任贯穿于整个“一费制”工作实施的始终。物价部门必须对自己肩上所负有的责任有明确的、清醒的认识。否则,如果我们的工作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就必然会留下学校不规范收费、用费的空间。从而影响到我们地方“一费制”工作的贯彻实施。
二、着力宣传
学校收费直接关系到家长的负担,收费问题自然就成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从以往收费的情况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的家长对收费精神理解不到位。面对学校收费,有的家长就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解、咨询,而个别家长则针对学校采用了某些过激的行为。这增加了学校、物价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究其原因在于前期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一费制”对于我们地方而言,是一项新的收费形式。从字面上看是会引起“只收一项、一次费用”的误解。为了使“一费制”工作能顺利进行,物价部门应当注意前车之鉴,有责任就“一费制”的实施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收费办法通过宣传栏、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各种方式进行前期宣传。确保宣传到位、着力使“一费制”收费办法深入人心,消除不良影响,减轻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压力和负担,避免因宣传不到位而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
三、标准定费。
从核定收费的意义上说,物价部门是一架“天平”,“天平”的两端分别是学校和百姓。“一费制”中,“定费”的核心精髓对于物价部门而言就是——所核定的收费标准要做到既不为百姓增负担的同时又不为教育的发展拉后腿。如果我们所核定的收费标准过高,物价部门就反而为不合理收费提供了“政策支持”,百姓的负担就不会减轻,“一费制”就难以真正得到落实。而过低,百姓的负担是减轻了,但学校的经费就更加困难,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教育的发展。可见,物价部门这“天平”要推进好“一费制”工作的实施,就要在深入
调研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厚积而薄发,做到科学核定收费标准。如果我们在物价核定中能摒除水分、真实全面客观地提供物价标准,就能够真正成为权衡好学校与百姓利益的“天平”,有效地推进“一费制”的实施。
四、突出监督。
相关部委明确规定,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取“一费”及相关必须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学生费用,必须全部用干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这一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收费,即学校收费只能按“一费” 及相关必须费用收取;二是用费,即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及固定专项开支,而不作他用。因此,物价部门对学校执行 ……(未完,全文共4546字,当前仅显示22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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