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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共有先买权与承租先买权优先探讨

发表时间:2013/8/22 9:54:12
目录/提纲:……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及其功能2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2
(二)优先权制度的功能2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3
(二)共有先买权适用的主要范围5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6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7
五、结语11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及其功能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
(二)优先权制度的功能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二)共有先买权适用的主要范围
三、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使条件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四、共有人先买权与承租人先买权竞合时的处理
五、结语
(一)[M].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

题目:共有先买权与承租先买权优先探讨
院(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届 别 2012

目录
引 言 2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及其功能 2
(一)优先权制度的概述 2
(二)优先权制度的功能 2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3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3
(二)共有先买权适用的主要范围 5
三、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使条件 6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6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7
四、共有人先买权与承租人先买权竞合时的处理 8
五、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共有先买权与承租先买权优先探讨
张海博

摘 要:共有先买权与承租先买权是优先权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制度,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共有人先买权与承租人先买权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通过介绍两种先买权的性质、作用以及用途论证了两种优先权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竞合,最终得出当共有人先买权与承租人先买权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共有先买权。

关键字:优先权、共有先买权、承租人先买权

Abstrac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由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征:第一,优先权制度是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也不存在约定优先权之说。第二,优先权制度是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优先权的产生不是凭空出现的,其源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先前业已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因此,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那些与当事人之间先前存在的法律关系具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主体,方可享有优先权。第三,优先权是一种机会权利。第四。优先权是一种附条件形成权。“此外优先权还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及性等担保物权特征,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自其确立以来,各国民法对其继承程度各异。在我国被广泛使用也最为重要的两种优先权制度为共有先买权以及承租人先买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功能
首先,优先权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秩序价值,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减少冲突。而秩序又是自然、社会存在的基本,也是人类社会和自然发展的先决条件。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就是它能够保证一种特定方式的建立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从此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恰巧优先权能够限制第三人的介入。 在优先购买权的特定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标的物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果此时赋予这一特定主体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对此标的物的利用关系,而不至于因其他第三人的介入而损害既定的法律关系,影响秩序的稳定。
其次,优先权制度还有一定的效益价值,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促进物尽其用,节约一定的交易成本。效益是指商品有效的产出之后减去在生产商品过程中的投入,具体表现为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最少的投入收取最大的利益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优先权制度所产生的物尽其用、效益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可能使共有向一人所有转化。在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前提下,法律赋予其他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即于一共有人欲出售其份额与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可以再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如此则即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又能通过先买权的行使来减少共有人的数量,从而能够使共有向一人所有转化,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 第二,优先购买权人在直接取得标的物以后,不必在市场上寻找相同功能的物品。“第三,优先购买权本身作为共有人已经实际地使用其共有财产,也应该懂得如何有效利用该财产。” 而第三人未必了解该共有财产的情况,其取得共有财产的份额甚至整个共有财产,也不一定能够有效地使用该共有财产。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共有先买权又称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份额或者转让已分割的共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1、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特有的权利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发生在共有领域的,也是共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特定的权利。在共有关系中,每个共有人都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而在这些权利中有的是针对共有人与外部第三人的关系,有的则是针对共有人内部的相互的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这些相互错综复杂关系中的一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所表明的是,针对其他共有人来说,这是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他共有人也就有义务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将自己所有的共有物的份额出卖给其他共有人而不是任意第三人;同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对抗第三人的,在相同或者同等的条件下,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是没有办法购买到这个财产的所有权的,只能够由拥有先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
2、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只能针对的是对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所能购买的财产是特定的财产。而在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所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所购买的财产,也就只能是其共有财产,并且是共有财产中已经分割为共有人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共有财产。 在这个特定的财产中,或者是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一的应有份额,或者是共同共有_有人之一已经从共同共有中分割出来的应有部分。总而言之,能够真正成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标的物的财产,一定是能够通过某种手段在共有财产中 ……(未完,全文共10700字,当前仅显示25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共有先买权与承租先买权优先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