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一,理论意义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沿革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五)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五)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
(七)陈渊鑫,《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兰州学刊》,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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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
课题名称 浅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一,理论意义。
本文属
总结性选题。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一项拒绝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理由。作为一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维护着本国法律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得到了各国理论和实践的普遍认同,对此我国也一直持肯定态度。其理论上的显著地位不言而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各有侧重,有其缺陷和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环境,作系统、全面、深入的总结性研究,并且力求提出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去其糟粕,取其精华,集之大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第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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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研究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
3、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古老的制度,研究者众多,然而,在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其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司法实践运作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着手,理顺该制度的理论发展脉络,转而结合我国现状,深入探索其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
论文提纲如下: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常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沿革
1.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中“令人厌恶的法则”是其萌芽;
2.萨维尼主张它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
3.孟西尼把它提高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4.斯托雷认为它是从国家主权中派生而来的权利,外国法律是否适用完全取决于本国的态度,斯托雷并没有提出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应有限度;
5.库恩、戴赛、戚希尔试图解决斯托雷的遗留问题,分别提出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场合。
总之,公共秩序是涉及到一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并随时代变迁的笼统而含糊的概念。我们并不能苛求见解一致,但是关于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准则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排除的。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1.立法方式
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2.立法内容
以我国立法中现有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为例。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1.区分民法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2.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
3.能否用来限制条约中条款的效力;
4.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的法律适用解决方案。
(五)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综上所述,公共秩序本身的灵活性,依赖于法官的_裁量,要合理地运用。
4、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通过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与外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差距从而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比较研究法和个案法。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研究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 ……(未完,全文共3027字,当前仅显示15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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