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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及司法适用

发表时间:2013/9/11 8:15:55
目录/提纲:……
(八)》社区矫正、刑罚理论、刑罚体系、监督、禁止令
(八)》的出台使得社区矫正完成从“试行”向“实行”的转变,可谓意义非凡
一、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之解读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二)“依法”的“法”指什么
(三)矫正主体
(四)矫正对象
二、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
(一)从刑事立法精神上,顺应了国内外刑罚理论的发展潮流
1、顺应了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2、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3、符合我国的刑罚目的论
4、响应了国际社会对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呼吁
(二)调整刑罚机构,确立更为完善的刑罚体系
(三)兼顾司法价值、经济价值,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三、社区矫正之司法适用
(一)重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二)禁止令是引人注目的制度创新
(三)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立法滞后,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缺失
2、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
3、应重视开展对农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四、结语
(八)》探析我国刑罚结构改革[J].求索.2011(6).
……
论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及司法适用
毕业论文:论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及司法适用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法,确立了相关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它的意义表现在刑事政策精神的体现、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影响、自身具备的司法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同时,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得到更好的运用,使得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 社区矫正、刑罚理论、刑罚体系、监督、禁止令

Abstract: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Ⅷ)adds a rule that prisoners who are sentenced with Control,Probation and Parole should be under Community Correction,which means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written into the Criminal Law for the first time,and it builds a related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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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解读;二,深入探究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意义;三,思考社区矫正在今后适用过程中须注意的事项、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之解读
修改后的刑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除此之外,对其概念、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未有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什么是“社区矫正”?谁来矫正?矫正谁?怎么矫正?以下笔者就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较为严格的解读。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根据《试点通知》,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活动。
(二)“依法”的“法”指什么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并不单单指法律,而是指有关社区矫正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法律,还包括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道理类似“依法治国”中的“法”,包含各种现行的规范(当然效力不能太低)。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散见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专门性文件主要有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2012年1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矫正主体
即矫正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参与者,可分为执行主体和辅助主体。《刑修(八)》并未对谁来矫正作出明确说明,但依据《实施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协助)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得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其下的司法所),辅助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也是社区矫正主体之一。
(四)矫正对象
即社区矫正所适用的犯罪分子。《刑修(八)》仅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人实行社区矫正,而《实施办法》则将被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列入矫正范围,笔者认为这样更为合理,因为被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多置身于社会中,适用社区矫正显然更贴近其生活,能更密切地进行监督改造。所以社区矫正的对象可分为五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
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法,不失为一项创举,其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从刑事立法精神上,顺应了国内外刑罚理论的发展潮流
1、顺应了我国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刑罚轻缓化,是相对刑罚的残酷性、严厉性而言的,尤为彰显了人性、人道主义和人文精神。从古代的肉刑、死刑到近代的_刑再到如今的社区刑,刑罚的残酷性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日趋和缓,人性化的理念愈发凸显。在当今社会,刑罚的轻缓化更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乃至信仰,从而激发其自觉自愿守法的信心,反之,严苛的刑罚容易使人产生惧怕甚至抵触心理,即便短期内能有效打击犯罪,但长远看来肯定是弊大于利。此外,刑罚会带来对犯罪人的惩治这种正当而又必要的代价,刑罚功能的发挥与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包括剥夺罪犯的_、财产甚至生命等权益来达到,因而,刑罚的适用具有代价性。刑罚轻缓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选择,是达到国家刑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必由之路,这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得出的必然结论。 因此,刑罚轻缓化是大势所趋,而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正式成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同时赋予其很大程度的_,无疑是刑罚轻缓化的精神体现。
2、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宽严相济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即 ……(未完,全文共10586字,当前仅显示25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论社区矫正“入刑”之意义及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