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知识武器,保护女性权益,实现中国梦
翻开历史的长卷,我们会发现,在人类的无数个领域中,涌现出了许多伟大而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物,这里面有许多是魅力十足,集智慧与优雅于一身的成功女性。
有假扮男儿身,代父出征屡建奇功的花木兰;有北宋时杨家将忠烈门家,武艺超群,机智勇敢、保家为国而挂帅上战场的穆桂英;有“身不得男儿列,心却比男儿烈”的革命英雄秋瑾;有为中国人民解放革命“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刘胡兰;国外有“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唯一一位两次获得“诺贝尔奖”把毕生都奉献给了科学的伟大科学家居里夫人;当代中国有第一国母,为中国解放事业奋斗终生的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战士宋庆龄女士、也有我本人就非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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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在不同程度上还是受到一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甚至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各项权益不受损失,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那就必须拿起我们知识武器来实现我们的
中国梦。
首先我们必须要懂法。我国《宪法》对女性的法定权利及其保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有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规定。同时,我国还针对女性自身的生理条件的需要,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妇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专门用于保障女性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许多省、市、自治区还在地方立法中制定了保护女性合法权利的若干规定。
在就业人员人满为患,就业局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很多劳动单位在招工中重男轻女或是重女性年龄容貌而轻素质的,或者在生育期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甚至被辞退,这些就业歧视就是女性的劳动权利受到了损失。
劳动权利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女性公民能够获得由保障的工作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社会保险权。这些权利都保证了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劳动的权利。但法律又针对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特点做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在《劳动法》中的别指出“五期”的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在这五期过程中,她们可以享受男职工所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在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夜班工作、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作待遇等方面,法律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不得安全女职工在经期或者孕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比如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育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工单位更不得让其在任何期间对女性进行解聘和开除。所以女性无论在工作中受到怎样不公平待遇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去解决。
另外,当今社会损害女性的人身权利的事件屈指可数,从拐卖妇女到家庭暴力,从性骚扰到性犯罪,甚至在一些山区、
农村以及文化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妇女遭受虐待、残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需要国家加大对妇女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还要让所有女性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我。其实,女性的人身权利不仅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_权还有民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性权利。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女性的合法权利,并给予保护,但是社会上的极少数人仍然会以身试法 ……(未完,全文共2216字,当前仅显示14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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