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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县医改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

发表时间:2013/10/30 12:06:14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县医改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

市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府办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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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医和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的规定,并参照南充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份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项目及标准和我县安排,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80%由医疗服务价格补偿,20%由县政府补助。
经会同县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共同审核,测算,我们打算在省、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出台之前,临时按以下措施对医改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以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省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出台后,统一执行上级制定的新标准。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药事服务费”1项;2、对“普通门诊诊查费”等97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上浮;3、对“数字化摄影(DR)”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下浮。具体调整项目及价格标准见附表。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份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项目收费标准申报表 ……(未完,全文共790字,当前仅显示5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县医改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