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6、危险范围广而复杂,但存在内在规律,符合大数法则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性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
(三)复效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
(七)年龄误报条款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宽限期条款(三)复效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七)年龄误报条款
(八)自杀条款(九)保单转让条款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二、人寿保险的定价基础
三、传统寿险:
四、现代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
(二)万能保险
2、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万能人寿保险基本特点是灵活
(三)分红保险
(四)团体人寿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条件严格
(二)赔付不易预测性
(三)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
三、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
(一)观察期条款
(二)等待期条款
(三)免赔额条款
(四)连续有效条款
四、健康保险的种类
(一)医疗保险
(二)疾病保险
(三)收入保障保……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基本要求:
1.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种类
2.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教学重点:
1.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2. 人寿保险合同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教学难点:
1.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题、实践教学2课时)
教学内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危险:
1、生命危险
早逝危险:死得太早 老年危险:活得太久
2、健康危险:(疾病危险、残疾危险) 生不如死
(一)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出钱的人 投保人 当事人
出命的人 被保险人
等着拿钱的人 受益人 关系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中间人
可以是一人、二人、
也可以是三人
2、保险标的:
人的生命和身体
3、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指向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协商确定
4、保险责任(保险事故):
死亡、生存、疾病、 伤残,按合同保险责 任给付保险金额。
5、履行:
一般为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3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赔偿。
[分析2]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人生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3.假如田某以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伤病复发又需治疗,只要这种治疗是由前述事故造成的 ,田某有权继续向汽车方索赔,即医疗费应由汽车方补偿。如果田某因汽车方无力承受而未能从汽车方获得医疗费的足够补偿,则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其差额赔偿。随后可以实行代位追偿。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4、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6、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5、保险费率的均衡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1. 含义:又称不可抗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2. 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宽限期条款
1. 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三)复效条款
1. 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
2. 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
保单复效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它保险等。
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未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
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
《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 含义: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保单现金价值: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人寿保险虽有储蓄功能,但原理和
银行存款不一样,提前退保很可能损失“本金”(保费)
根据规定: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提前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1. 含义:带有储蓄性的寿险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2. 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实践中处理保单价值的方式
(1)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
(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缴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交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至于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将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
(六) 保单贷款条款
1. 含义: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七) 年龄误报条款
1. 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 ……(未完,全文共21176字,当前仅显示38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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