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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工会在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4/4/29 21:23:18

浅述工会在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展望,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保险法》及已经出台和尚未出台的配套法规的支撑,本文旨在对工会在落实《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业界专家对它的总体评价是操作性不强,对许多矛盾问题留待国务院规定。但《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而且在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关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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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社保基金的稳定;而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则应交由专业的基金投资机构来完成,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保证一定程度的收益率。《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把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丢给了地方。
    《社会保险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来解决的问题外,还有许多条款在贯彻落实时需要细化的补充规定,比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医疗、工伤费用,在责任人不支付(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但在医疗保险中如何确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保险中同样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于上述两种费用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支付的,如果不及时支付职工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对先行支付的情形认定以及先行支付的程序规定,将是先行支付制定如何落实的关键。不然社保部门要么可能被骗保,要么工作不力可能受到未得到及时医治职工及家属或者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大量的后续配套法规要出台,这些具体的规定对参保职工利益保障影响很大,工会组织要加大调研,就《社会保险法》中涉及到的须细化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通过三方机制、政府联系会议等源头参与渠道表达职工的诉求,在后续的立法中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
    最后,履行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纵观《社会保险法》全文,在第九条和第八十条对工会监督职能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工会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监督权。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社会上的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随着基金规模增大,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对象待遇给付,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由人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监管体系,其中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突出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工会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其它部门一起进行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社会 ……(未完,全文共2413字,当前仅显示15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述工会在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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