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再保险的定义
(一)什么是再保险?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三)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联系
(二)区别
(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三、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一)共同保险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三)共同保险的局限性
1、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
2、手续繁琐,费时费力
(四)发展趋势
四、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二)特点:
(三)两者的区别
五、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职能
(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四、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五、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三)按分保对象分类:
(四)按责任转移目的分类: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
(二)原保险人的义务
二、再保险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再保险人的义务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共命运(followthefortunes)条款
(二)错误……
保险法教案(第五章再保险合同)
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了解再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2.掌握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条款
教学难点: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一)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
2.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3.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手续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
(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
(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
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
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保险法》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
(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
(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
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
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三、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融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1.相同点:
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2.区别:
(1)风险分散不同:
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2)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每一个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费时费力。
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
在保险经营中,尽管再保险的应用较共同保险普遍的多,但由于当今社会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额不断增加,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运用,可以使风险分散更加彻底。
(三)共同保险的局限性
1、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
投保人必须同时与数个保险人协商,请求他们联合共同对其保险标的进行保险。
2、手续繁琐,费时费力。
投保人必须与每一个保险人洽谈保险事项,签订保险合同。
(四)发展趋势
1.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
(1)在共同保险中设置首席共保人,通常由共保份额最多的保险人担当。首席共保人与其他共保人之间并无法律代理关系,首席共保人的权利义务也并不完全相同。
(2)采用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
一些再保险合约在订立时即直接交由多个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每个再保险人都承担再保险业务的部分份额,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中本身也是一种共同保险。
另外,有些市场明确要求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
四、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特点: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三)两者的区别
1.缔约动机不同
再保险中的风险转移并非投保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保险人的积极行为。
重复保险的风险转移则是投保人的主动行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若是善意,旨在增强安全保障,恶意往往在于图谋不当得得。
2.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同
重复保险的投 ……(未完,全文共9526字,当前仅显示26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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