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公司/企业讲话/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3/11/29 18:53:29
目录/提纲:……
3、股权激励计划对持股比例的规定过高
4、关于惩罚幅度问题
5、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作为保障
2、改变激励方式,实行多元化激励
3、进一步完善业绩评价体系,适当降低高管人员持股比例
4、适当提高股权激励不当受益者的处罚力度
……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权激励的基本原理

现代企业实质上是若干契约的结合,其经济意义在于把分散股东的资金与专业经理阶层的经营技能结合起来,企业由若干股东所有,但股东因精力、能力等各种因素往往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经理人员进行管理。
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投人资本,委托经理勤奋而高效地工作,以实现其财产价值最大化;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负责做出增加股东财富的决策。
在这种关系下,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股东追求公司财富最大化,而经理作为经济理性人,只是把公司看作是得到工资、地位和认同的一个来源,以及创造自身人力资本价值的手段之一,如果只能获得固定的薪水,他们就没有动力为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努力,甚至为了使自身得利而做出使股东利益受损的决策,出现道德风险。
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报酬激励机制通过分解剩余索取权,使经理持有企业一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能否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根据两办法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并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尽管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利益关系,但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都被大股东所控制,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72%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董事的聘用依赖于大股东,加之自身责权利不对等,由于缺乏支撑平台部分职权有名无实,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外部董事虽然素质较高,但大部分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我国相关规定又未对外部董事的聘任、责任及专业知识作出要求,在对企业经营信息的掌握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使薪酬委员会依据虚假的财务考核指标作出激励计划,而且这个计划草案必须先提交董事会审议,为经理人员的过度自我激励从制度上也埋下了伏笔。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投资者关心更多的是股价的上涨与下跌,投机之风盛行,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的委托投票权,并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意愿,难以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
3.
股权激励计划对持股比例的规定过高。
两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
1%一01%之间合理确定。
对此,笔者认为,经营者持股比例究竟多高为好,这是一个经验的问题,持股太低,激励作用不明显;持股太高,会有损公平。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长、总经理等少数关键人权限过大,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又疏于监督,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的问题,许多股本规模并不大的上市国有企业,管理当局会操纵相关的业绩指标,引发过度自我激励行为,造成集体权力寻租。
而且过多地将国有企业的股权授予经营者也有损于国有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在股权激励的持股比例确定上,应进一步进行科学划分。
4.
关于惩罚幅度问题。
两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21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并对不符合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信息披露的予以处罚。
两办法在惩罚幅度上的规定显然借鉴了国际检验。
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两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显然过轻。
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经理市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为政府任命,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甚至兼任政府职位,由于缺乏健全的职业经理制度,经理人员的个人能力、声誉、地位并不能由市场来决定,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追求短期利益挺而走险,在利益与风险不相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甘愿冒极小的风险博取更大的利益。
如对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对其惩处仅是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一定时期内(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21个月内)的利益返还给公司;对未按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只是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的声誉、地位产生的影响极小,难以起到惩戒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5.
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作为保障。
两办法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这一业绩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但无论是何种指标,都无法避免人为操纵问题。
从我国来看,股权激励往往仅是一种事后一次性奖励,针对的是过去较短期间的业绩,且股权的行使期限往往过短,国有企业对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设 ……(未完,全文共4076字,当前仅显示20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