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从武汉三建被判工期违约金3032万元看疏于工期签证管理的教训
二、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签证和索赔的法律特征以及特别要注意的除斥期间规定
(一)工程变更(签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的定义
2、工程变更(签证)的特征
(二)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工程索赔的定义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四、项目经理在新制度下加强签证、索赔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1、签证、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项目经理部须加强对具体合同的研究
2、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签证文件和索赔意向书
3、项目部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合同履行的签证、索赔资料的积累和管理
4、加强合同交底,使项目部人员熟知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5、办理索赔同期记录、详细情况报告和最终报告的注意事项
6、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索赔的技巧和能力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
讲座资料
项目经理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的当务之急
——2013版施工合同设定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对项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主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
国家住建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13版施工合同)己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2013版施工合同设定了索赔过期作废的合同管理新制度。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2013版施工合同第10条规定的“变更及调整”,成为当事人办理签证的依据和来源;第19条“索赔”规定索赔过期作废的新规定,对整个承包行业的合同履约管理提出了与1999版施工合同完全不同的、颠覆性的新规定。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和索赔,涉及工程量和合同造价的增减,是项目经理履行低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实现高价结算的主要来源。办理签证、进行索赔涉及一系列的期限和期间,尤其是过期作废的除斥期间,这是项目经理在索赔过期作废前提下加强履约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项目经理准确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当务之急。
一、从武汉三建被判工期违约金3032万元看疏于工期签证管理的教训。
案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1998年6月,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三建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武汉三建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汇处一幢科技大楼(B)和综合楼(C1、C2);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造价以包干价方式计价,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万元,其中单价包干造价为1034.48元/平方米;约定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1998年6 月18日开工,1999年5月31日竣工;其中B栋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C1、C2栋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每天的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及质量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在工程的基础施工阶段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研究加固和修复方案致使工程停工了237天;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造成工期一再延误的许多事由;最后C1、C2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B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2001年10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总价款为6224万元,施工期间发包人已支付了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交付后,双方因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武汉三建提起诉讼,索要拖欠工程款1204万元,利息263万元。发包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5280万元。湖北省高院决定吊案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8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乙方对监理人指示有异议的签证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6、5.3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6.1款:安全文明施工的签证
(1)6.1.1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2)6.1.3危险施工安全保护措施的签证
承包人实施爆破等危险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证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8、7.1款: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9、7.2款: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1)7.2.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签证
(2)7.2.2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0、7.3款:开工报审表签证
7.3.1开工报审表签证
11、7.4款:发现测量放线错误的签证
7.4.1发现测量放线错误的签证
12、7.6款:不利物质条件签证;
13、7.7款: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签证;
14、7.8款:暂停施工签证;
(1)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签证
(2)7.8.3指示暂停施工签证
(3)7.8.4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签证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除斥期间:24小时
(4)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签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15、7.9款:提前竣工签证
7.9.1提前竣工异议签证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16、8.3款: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8.3.2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17、8.7款: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8.7.2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除斥期间:14天
18、8.8款:乙方更换施工设备的签证
8.8.1乙方更换施工设备的签证
19、8.9款:乙方撤走闲置施工设备和物品的签证
20、10.2款:变更的签证
21、10.4款:变更估价的签证
10.4.2 变更估价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2、10.5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审批完毕。
23、10.9款:计日工工作的签证
承包人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吧报送监理人审查。
24、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签证
25、12.3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12.3.3单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2)12.3.4总价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26、12.4款:进度款支付签证
(1)12.4.3、12.4.4进度款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斥期间:7天。
(2)12.4.6支付分解表审核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视为已批准。
除斥期间:7天。
27、13.1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28、13.2款:竣工验收签证
13.2.2竣工验收签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9、13.3款:工程试车签证
承包人组织试车,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0、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31、13.5款:发包人确认施工期运行签证
32、14.1、14.2款:接收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斥期间:28天。
33、14.3款:甩项竣工签证
34、14.4款:最终结清签证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斥期间:14天。
35、15.2款:缺陷责任期届满签证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4天内颁发
36、15.4款:保修期内修复签证
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书面确认。
37、16.1款:因发包人违约情形暂停施工签证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纠正,承包人可暂停相应部分施工。
38、17.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一方应及时提交中间报告,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39、18.7款:发包人变更保险签证
40、19.1、19.2款:承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未完,全文共28942字,当前仅显示52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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