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定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效能投诉工作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一)绩效管理目标的构成
(二)绩效管理目标制定要求
(三)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程序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五)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六)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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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学习辅导材料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
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制定《条例》的目的。即“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这一目的。
一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机关效能建设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工具,推进了政府管理_、机制、制度和方式的创新。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能理念、人本理念、法治理念、责任理念、服务理念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基本树立,一套依法办事、提升效能、优质服务的制度普遍确立,逐步形成了由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制约、评估问责等要素构成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政府管理的价值取向和提高效能的工作主体、对象、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变化与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_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通过立法,把这种好的机制确定下来,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二是巩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成果。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提出及实践紧紧抓住了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它通过改革行政管理_,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了大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2000年以来,全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共受理投诉件154878件,应办结145210件,实际办结135598件,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它通过建立和出台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促进各级政府树立责任、服务、法治、效能政府的良好形象,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以来,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逐年提高。如2012年公众对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工作的评议,由2007年的83.5分上升到87.1分,提高4.3%。这种成果,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促进其深入发展。
三是加快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法制化、规范化。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自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_以来,我国行政监察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发挥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重要作用。我省把行政效能监察拓展为机关效能建设,把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从现有的立法情况看,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作了规定,但对行政效能如何进行监督和处理,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条例》,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勤政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是加强和规范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法制保障。
四是推进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我省在实践中,坚持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2005年8月,省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察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2005-2007年,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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靡之风,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相一致的。为民,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务实,即求真务实,出于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清廉,即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对党的群众路线造成致命伤害。必须坚决反对“四风”,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无论是倡导“马上就办”,还是反对“四风”都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五条 省、设区市的市、县(市、区)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的明确及职责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之后,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00〕12号),成立了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的职责就是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定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效能投诉工作;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明确及职责权限的规定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是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效能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1、关于工作机构的性质。2000年4月2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00〕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001年3月21日,省编办《关于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闽编办〔2001〕51号),“同意省效能办与投诉中心作为常设机构并实行合署办公,挂靠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而这次《条例》未对机构性质给予明确,基于以下考虑:根据2006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福建省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下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具体工作由现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由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设立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因此,《条例》只对现状和职责进行明确,主要是为了回避工作机构是“常设办事机构”的问题,从而避免与上位法发生直接冲突。而明确了工作机构的存在现状,也就是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可。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也有可能和条件重新明确工作机构的性质问题。《条例》作如此处理,也为今后重新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预留了空间。另外,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编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省里也不能明确要求市、县的编制应是何种性质。
2、关于工作机构的组成。我省县以上各级机关都相继设立了效能办、效能投诉中心,实行合署办公,有的挂靠纪检监察机关,有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置了效能监察室。目前,省效能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省纪委效能监察室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条例》中没有提及效能投诉中心、效能监察室,但在工作机构履行的职责中已把投诉工作列入,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实际上《条例》把效能办、投诉中心、效能监察室统称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及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我省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时,就要求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机关效能建设,从了解情况看,有的单位成立了效能办,有的没有成立,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或监察机构承担。从实际出发,《条例》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维持现状。需要强调的是,对各级部门来说,这项工作应放在办公室承担为宜,一是突出责任主体,二是有利于组织协调。目前,有不少单位对此认识有误区,认为效能办部署的工作就应由监察机构来承担,这实际上没有认清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体,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各部门,监察机构只负责监督。成立的工作机构或指定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应在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定本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监督检查本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开展本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处理效能投诉工作;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第八条 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责任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近些年,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_和工作机制,并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例》把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凸显了“一把手”的责任,有利于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原则和奖励的规定
机关效能是勤政与廉政的综合反映。勤政与廉政相结合,是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目标。廉政建设,有利于发扬优良作风,规范从政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为勤政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勤政建设搞好了,有利于形成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勤政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效能建设工作中,既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注重建设,又要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相互促进,不断提升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效和工作水平。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有利于调动各级机关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省已通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考评优良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规定。
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省委常委会改进作风的意见》(闽委发〔2013〕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五部分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b_m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们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全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省委常委会改进作风的意见》第六部分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此外,我省实行绩效管理,在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建设考核指标中,也设定一定分值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核,督促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因此,《条例》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闽效综〔2010〕4号)规定:
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2、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任务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3、岗位责任制应包括的内容: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领导岗位职责;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如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4、除职能s_m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机关还应建立同岗替代制,当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条例》把《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中的“岗位责任制”和“同岗替代制”进行了合并,主要是考虑各级机关在完善岗位责任时,本身就应明确岗位替代的要求,因此,在本《条例》中没有再把“同岗替代制”列入。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行办事公开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办事公开工作,公开内 ……(未完,全文共36373字,当前仅显示65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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