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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发表时间:2014/3/29 11:48:06
目录/提纲:……
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优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有助于增强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三)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
(二)社会治理机制僵化
(三)社会治理机制运作后续乏力
三、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政策建议
(一)确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弱化社会治理中的权力驱动
(三)丰富社会化治理工具
……

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创新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机制是重要抓手。

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优。”[1]“善治”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其通常的衡量标准为政府的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回应性、责任性、廉洁性,公众的参与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公正性等。在“善治”状态下,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问题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治理,社会步入一种低风险的秩序化发展轨道。现实中,要实现“善治”,既要对治理主体进行培育、治理工具进行创新选择,也需要对治理客体进行适度改造。这一培育、创新和改造的过程中蕴含着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诉求。在这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一方面包括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另一方面还包括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从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内容来看,它是具有“善治”因子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可以使政府更具透明性、合法性和回应性,社会参与的效度也会大大提升;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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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后,各类社会主体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可能会变得更为主动,也更愿意与政府沟通协作,而不是过去的在政府统领下,被动地参与。这更容易使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凝聚合力,采取更能激发活力的合作、参与、自治等社会治理机制,从而使社会治理的各项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削弱盲目配置的管理成本。

二、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当下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各类社会公共问题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以公共权力为驱动,公权机构为主体来开展社会公共问题治理活动,事实上形成了政府单一主体主导下的封闭性“公权”治理结构。这一形式单一的社会治理机制为当前社会公共问题的治理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一是带来公共问题的可治性问题。对于一些不适合公权治理的问题,政府却将其纳入治理范畴,带来可治性问题;二是侵蚀政府的治理合法性。“公权”治理机制驱动下,社会治理通常外在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流动”,这种“权力流动”很容易压抑民主,使公共问题所涉主体各自诉求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申诉,政府基于公共问题迅速解决的需要,往往也会罔顾利益主体的诉求。这很可能带来公众对“公权”治理机制下社会治理的反感和不满,长此以往,这种不满和愤懑必将触及到对政府“公权”治理的认同性问题;三是必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在“公权”治理机制下,政府事必躬亲,管了过多管不好也不该管的公共问题,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问题”包袱。

(二)社会治理机制僵化
社会治理机制僵化,是指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问题时,还未能培育起一种“情景”思维能力,面对不同的公共问题及问题情景的转换,难以及时改变、调整现有治理机制,建构、运用新的治理机制,任由原有治理机制继续运作的情况。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僵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僵化。在公共问题特别是跨地区公共问题的治理上,政府间缺乏除“权力”之外的合作动力,政府间关系“权力化”现象严重。这导致一些公共问题的治理机制必须经由权力线路才能启动,因而有延误治理良机之虞。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政府社会治理主体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泾渭分明,在治理公共问题时的合作多流于形式化、机械化,远未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交融式灵活的合作态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待社会化管理主体的态度还不够积极并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尚未成熟、公民意识尚未完全确立有关;二是社会治理手段僵化。公权手段作为治理公共问题的一种重要工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而现实却存在将公权工具作为泛化手段的现象,似乎公权手段放之四海而皆准,其他诸如市场化手段、社会化手段、自治手段等皆被忽略或忽视。公权手段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平等性治理工具,其运用通常只能遵循既定的程序线路,显得僵化而缺乏灵活;三是社会治理过程僵化。由于存在社会治理主体关系与社会治理工具的僵化现象,也致使社会治理过程的外在表现僵化:在社会公共问题出现时,人们倾向于将公共问题归责到政府头上,政府在知悉公共问题时经由法定程序再进行公共问题的治理,在这一治理过程中,社会各类主体多数情况下作为看客或者外围参与者浅层介入公共问题,使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政府为核心主体、经由法定行政程序加以处理的一种固定化、模式化的过程。

(三)社会治理机制运作后续乏力
社会治理机制作为社会治理活动得以成行的核心驱动,只有在具备长效动力结构的情况下,才能使社会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一种持久性活动。现实中,由于地方政府以公权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机制存在形式单一化和运作僵硬化的问题,使得现存的社会治理机制在驱动社会治理活动时,更多的是依赖权力的强制力,而权力的强制力太弱,则社会治理活动难以驱动,太强,则容易引发“侵权”问题,带来管理对象的激烈反弹,一个适合的度通常是难以把握的,即使存在一个合适的度,且能够把握,仍会存在公权对公共问题的可治性问题,因此,可以说,带有公权特征,特别是公权作为核心驱动的社会治 ……(未完,全文共6207字,当前仅显示21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