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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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统一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一视同仁”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条 由指挥部和乡镇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负责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各发放点要建立完整的抗震救灾物资收发台账。
第六条 对发放的救灾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应当按照“快进快出”的要求,原则上当日接收的救灾物资录入台账后及时发放。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对抗震救灾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坚决杜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物资发放到群众手中。
第十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物资;对违纪违法 ……(未完,全文共901字,当前仅显示5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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