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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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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提纲:……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
……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兼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我国主动对接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对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修改后刑诉法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an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an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和特殊保护,也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检察机关运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对充分履行、延伸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效果,增强执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an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an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审查逮捕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综合量化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和犯罪前后表现等,做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有利于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更好地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更全面考量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an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社会调查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71条首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在_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进一步促进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量刑建议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意见》第8、9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an件的规定》第31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3)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在全面考量案件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适当轻缓的量刑建议,将更具有说服力,更易得到认同和采纳,同时也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公正。
在检调对接中的运用。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往往因为冲动而做下错事,未成年人犯罪中轻微刑事an件占的比重较大。《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轻微刑事an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未完,全文共5994字,当前仅显示21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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