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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_权的理性思考

发表时间:2014/12/10 8:27:08

沉 默 精 神
―――_权的理性思考

论文摘要
_权从其诞生开始,对其的争论就从没有停止过,_权――一句在电影台词里经常出现的词,其到底有怎么样的伟大意义,又有怎样的精神,现在又发展的如何,中国是否也应该_一把,我将从四个方面逐步让大家明白这些疑问和困惑,让人们知道它不仅说的是你有权保持_!

一、_权的概念及其发展近况
_权一个听起来并不是很新鲜的词汇,一个经常见于报刊影视作品的词汇,其含义到底是什么呢?一般来讲,_权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Ⅰ)。广义的_权是公民言论_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狭义的_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_的权利,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Ⅱ)。国外学者对其内容的表述是:一、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二、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三、证明被控诉的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四、违反_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裁决。1966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认为审讯时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战术使得被告米兰达受到心理上的压迫,因此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审讯者下面四项权利(Ⅳ):其一,被审讯者有权保持_;其二,如果他选择回答,他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其三,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陪同;其四,如果无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四项内容.这四项内容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美国结构_权。后来各国的_权大都从此衍生而来,综观_权在世界的发展历程,_权的发展是个趋势,如法国刑诉法第128条、第133条,德国刑诉法第136条第1款,日本刑诉法第311条第1款,意大利刑诉法第64条第3款,第210条第4款,保加利亚刑诉法第8条第3款等均有_权的规定,世界刑法学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Ⅴ)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_”。 1985年11月25日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则》和1998年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有相关规定。
二 对_权的理性思考
纵观世界法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_权有像野火燎原一样发展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的_权规定都有美国结构的特点!但是,这种_权真的,有利于司法公正,真的有利于保护公平,真的有利于维护人权,更重要的三是其真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吗? 为此我们先看看一些信息:
1971年美国的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_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它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
另外美国规定: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或提取指纹等活动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进行(Ⅵ)。
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地方法院通过若干个案的判决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被害人例外”。这就是说,如果警察认为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讯问将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就可以不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而直接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案犯口供,就不算是违法取证。
1987年为有效打击商业欺诈等智能性严重经济犯罪英国政府颁布了《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 act 1987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Ⅶ)。
1988年英国政府为遏制北爱尔兰的一系列的_暴力案件而通过了仅适用于该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该法令主要采纳了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对_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_,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衣服上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
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并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第34条至37条规定了对_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_,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suchinference as appear proper)二是如果被告 ……(未完,全文共8045字,当前仅显示21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学论文:_权的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