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2015年
2 0 1 5 年 3 月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强化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实施、考核工作,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责任范围
(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厅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职及厅直单位党政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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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责”和作风建设情况
汇报;
5、党组(党委、党支部、党总支)、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年度内对分管或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查落实;
6、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_度、末位表态制度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7、按规定公开“三公”经费等项目;
8、对上级巡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或作出处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整改结果;
9、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拔任用干部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10、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惩处;
11、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组(党委、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警示教育;
12、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和省厅二十条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1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责任考核和追究
(一)厅党组负责对全厅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
财政、金融、
税务、审计、统计等法 ……(未完,全文共1690字,当前仅显示10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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