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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行政指导案例选编

发表时间:2015/10/31 12:40:08

**市地税局行政指导案例选编

案例一:风险提示,帮纳税人避免损失基本案情:
今年5月初,一个体餐饮纳税户到办税服务厅要求办理停歇业,同时又拿着发票领购本,要求领购5月份发票。窗口工作人员意识到该纳税人可能是不了解税收政策,如果领购了5月份发票,该纳税人5月便产生一个月税款,不能再在当月办理停歇业,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多缴纳5000多元的税款,从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主要做法: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税服务台窗口的工作人员没有立即为该纳税人领购发票,而是电话告知该店的法人,向其详尽解释本月可以领购发票,但领购发票视同本月已经营业,产生当月税款5000余元,不能立即办理停歇业;并且就办理停歇业需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本、没有使用的发票等交回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做了详尽解释。该纳税人恍然大悟,立刻让前来领票的员工回去,下午该纳餐饮店法人亲自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本、没有使用的发票来办税服务厅办理了停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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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税务所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税务所在对辖区其他家庭宾馆处理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等问题耐心地做了解释和回答,并对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宣传和宣讲,说服、打消了申请人的疑虑。
调解和履行结果: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在征得宾馆同意的基础上,见证当事人双方就计税收入问题达成一致。该宾馆根据调解内容进行税务登记及相关税款核定确认,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案例评析:该争议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关键在于一是税务所秉持了依法、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二是所内税收管理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税收核定权的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处分性、目的性的特征和从高核定税款的法理原则进行了翔实、耐心地解读和说明,取得了纳税人的理解,达到了纳税人对税法自觉遵从的目的。从而化解了征、纳双方的矛盾,促进了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运输公司挂靠行政指导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某县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头分析:(一)该公司行业特点分析:
某县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自运业务,分运业务包括联运业务和分包业务两种形式,货运代理业务,物流业务。
(二)该公司生产经营收入特点分析:
根据该公司的行业特点,其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混合经营取得收入。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既有自运、联运、也有货运代理业务。二是车辆挂靠方式取得收入。该公司存在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支均不纳入财务核算的挂靠。由于运输行业流动性大,很难核实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形成了企业报表只显示微利或是亏损。
(三)涉税信息纵横向对比分析:
针对该公司的特点,以组成工作组,对该公司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纵横向对比分析,共翻阅档案三十余册,一千余页,撰写疑点笔记一千余字。其中,纵向分析其历年财务报表、申报纳税情况,尤其是把重点放在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几个关键敏感领域。横向对比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纳税记录。通过分析,工作小组人员一致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存在少缴税款的嫌疑。
重点约谈,讲法讲理针对工作组确认的疑点,对该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从业人员先后进行了5次约谈。约谈中,逐一询问相关疑点,在排除7个涉税疑点的基础上,我们认定,该公司可能存在对其挂靠车辆少计管理费的嫌疑。
在进一步掌握证据和纳税人少缴税款事实的基础上,工作组在五天内两次上门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重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尤其对该法第六条关于收入界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反复讲解。
伊始,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强烈抵触情绪,看到工作组同志头顶烈日,反复上门,谦虚、耐心、细致的为他们解疑答惑,以理服人,最终放弃了不合作态度,主动翻出以往的财务记录,与工作组人员逐一核实比对。通过双方共同翻阅,认定该公司结对其2013年度挂靠车辆**辆,少计管理费**元,该费用应当依法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人所得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元。这一番劝导, ……(未完,全文共3670字,当前仅显示18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地税局行政指导案例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