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加快经费省级垂直管理,切实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一)现行经费保障_的弊端
(二)省级法院垂管的可行性
二、加强对临聘人员及现有财产的登记造册单列管理,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力量
(一)临聘和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是参加各类招生考试后重新选择工作岗位而离开法院
三、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
一是财务人员缺乏、年龄断层、素质参差不齐
二是法院财务机构不够健全
三是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上划后的会计核算缺乏统一性
3、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上级法院进一步明确经费使用项目和范围
二是业务装备由上级法院统一采购
三是建立经费保障绩效考评体系
六是不断加强财务内部监督
七是及时加强财务审计,确保经费支出规范有序合法
……
司法经费保障_改革调研材料
对司法经费保障_改革的几点建议
经费保障是法院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是法院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备物质条件,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是司法行政的核心工作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多方 面原因,经费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影响着法院职能的充分发挥。孙子兵法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当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司法_改革也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那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如何运行这也是我们必须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
财政的拨款及2007年国家开始专项拨付政
法专项经费,有些地方政府还把法院自身收缴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拨付给人民法院使用,无论怎样的方式都极大地缓解了人民法院经费不足和困难问题,特别是我们西部法院也春风化雨,久旱逢甘霖。
一、加快经费省级垂直管理,切实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一)现行经费保障_的弊端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所使用的经费主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构及其干警的升迁、级别解决无话语权;在工资、经费上也全由地方政府解决保障。一个单位也好,一个工作人员也罢,一旦被人掌握了人事权和财权,无异于掌握了一个单位,一个工作人员的命运。一个单位要运转、要生存、一个人要吃饭,只好要依靠衣食父母官,做事要看父母官的脸色,小心行事,生怕得罪了父母官,自己日子不好过。而当地党委、政府久而久之也就把国家审判机关当作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看待,动不动就指挥、命令,如果你不听话,或者领导不满意,你就没有好日子过,拨付该拨的业务经费时还要看你表现得如何而定。为了生存有时办案时不得不看领导的脸色行事,这样审判机关过份依赖地方,受制于地方,对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很不利。市县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使用实行垂管笔者认为有三个利处:一是监管独立,可以有效排除地方政府和外界干扰,直接由上级法院监管,保障经费合理使用;二是能够合理调配资源,便于集中力量,改善审判条件;三是自上而下政令统一,行动迅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在办案会大胆、公正得多,对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会大得多,法院真正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才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公正司法的环境会进一步净化。
二、加强对临聘人员及现有财产的登记造册单列管理,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力量
(一)临聘和退休人员的管理
近年来,由于人员断层、年龄老化等问题,加之案件数量激增,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按照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公开向社会招聘书记员、文员、速录员、法警、驾驶员等专职工作人员到法院协助审判工作,这些人员通过政府招聘,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工资,这些人员的管理也是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人员流动性大,主要原因是工资待遇低;二是参加各类招生考试后重新选择工作岗位而离开法院。这些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绝大多数都能珍惜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笔者认为这些人员应一并上划,具体由省级法院政治部门单列登记造册,这些人员的进出都应由省法院审核,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同工同酬等方式给予劳动补偿,以保证在当前人力不足情况下的审判力量的充实。将聘用人员所需工资待遇、公用经费等支出均纳入法院经费保障范围。法院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经费保障问题的指导和研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途径。另外,离退休人员,笔者认为也应一并上划,不仅他们曾为审判工作做出了许多艰辛和努力,而且他们的组织生活都在当地法院,便于地方法院管理。
(二)对动产与不动产实行分类管理
1、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上划的依据应当以现有人员职级、法官等级和政府现确定人头经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上级法院应当进一步深入实际
调研。因为,目前所拨付的经费不仅有限,特别是政法专项经费的使用局限性大,适用范围过窄。
2、为了不断加强审判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进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基层法院配置了大量办公设备、设施,各级法院对这些设备设施均有明细的登记,即便是政府采购配置也是为了全面加强当地法院工作,如:车辆、办公桌椅等等,都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然所需,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动产应一并上划。但应当在当地审计和财政部门审计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法院登记造册划拨到所在法院。对不动产的划拨应由省级法院协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归属当地法院所有。
对人民法院基本建设债务应当以政府性项目和自行项目区分。由省级人民法院进行专题调研,属于政府应当承担的,所在地法院不再承担,属于人民法院自行建设所造成的债务,应当划归地方法院承担。
三、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
1、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应当实行财务核算中心管理,经费在现有基础上结合法院案件实际、人员、管辖范围等多种综合因素适当增加。特别是一些必要的、符合基层法院使用的办公设备、设施都要认真加以考虑,实行精准配置,避免设备配置重复,造成好不必 ……(未完,全文共4122字,当前仅显示20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对司法经费保障_改革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