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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源之本土化与法理念之国际化

发表时间:2006/1/9 17:56:18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机关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确保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同时也提出了职责性的要求——公正执法,也就是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做到公正严格、刚正不阿。我国在去年加入后各项事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检察事业也不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加入之后,所要解决的就是过去的老_与的基本规则不适应的部分的更新问题。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建立世界统一大市场。而我国的旧的经济运行模式是计划经济,这是与市场经济刚好对立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建立在这种经济运行方式指导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司法制度与的基本原则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检察工作在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实现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与时俱进加快改革的步伐。笔者现将从法资源和法理念这两个方面谈一下我国检察工作改革的新思路。
  ⒈法资源之本土化
  ⒈法资源本土化的提出
  何谓法资源笔者认为法资源就是指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行为意识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物质、文化、伦理道德等的总和,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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