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落实优惠政策中的困惑
(一)困惑之一:界定标准不统一
(二)困惑之二:优惠效应不明显
(三)困惑之三:实际操作不容易
一是分段计算较复杂
二是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界定难度较大
二、落实优惠政策的思考
(一)统一界定标准
(二)实施长效扶持
(三)强化优惠管理
一是要宣传到位,以政治敏锐和服务大局的意识,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知
二是要服务到位,以“三严三实”为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三是要执行到位,以“互联网+”思维,实施“精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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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困惑与思考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扩大至30万元。这次调整是国家近年来第五次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也是一年中的第二次。然而一次次利好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惑,笔者对此作出了一些思考建议。
一、落实优惠政策中的困惑
(一)困惑之一:界定标准不统一。国家工信部等部委联合下文(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三个为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类。划分标准主要侧重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规模;而税收优惠政策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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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精神都把落实优惠政策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一号督查”事项进行考核,因而基层可能存在无可奈何或应付式落实,有的认为小微企业涉及面大且大多账务不规范等极易涉嫌虚假申报备案隐藏税收风险,有的怕影响税收任务完成等存在不愿去落实或变通式落实。
(三)困惑之三:实际操作不容易。一是分段计算较复杂。由于新政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比较复杂,不容易弄懂和计算正确。二是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界定难度较大。优惠政策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畴,但核定征收企业由于账务不健全,难以准确按规定来判定核定征收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三是企业外部申报和
税务内部综合征管软件如“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数额”动态信息不全且不兼容,难以实现提醒、查询、监控和风险预警等功能,极易出现错误享受、不应享受和虚假享受等风险。
二、落实优惠政策的思考
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多个通知、公告和政策解读,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具体管理操作。但是还有必要对落实优惠政策及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统一界定标准。为避免政出多门,应当把工信部等联合下发的企业划型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就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界定一并以国务院名义进行统一规范。对认定或划型力求简明易懂又便于实际中理解和操作,建议改所得税法以微利为重点统一以“年销售额、从业人数”二方面的指标为前提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微型(不要再划小型和微型),并且只有全部符合小微型条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以“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因为“资产总额”指标企业有时为达某个目的,可以人为调整,并且现在公司注册可以不当期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且也不需要验资。而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个动态的指标,很多小微企业不规范核算必然产生虚假的所得额。
(二)实施长效扶持。国家从2008年起尤其是近几年一次次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但优惠效应始终不明显。建议一:扩大优惠力度。即建议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进行免征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30万元以上部分减按15%税率的(采取免征额形式)优惠政策;建议二:实施长效扶持。即不设阶段改为以小微企业登记成立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按20%减半即实际按10%税率计征)征收,以6年为限彰显国家对小微企业长效扶持和遵循优胜劣汰市场经济规律。
(三)强化优惠管理。一是要宣传到位,以政治敏锐和服务大局的意识,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知。要将优惠政策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每一户小微企业知晓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 ……(未完,全文共2482字,当前仅显示15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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