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监督法产生的过程
二、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一)主要内容
五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六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二)基本精神
1、关于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2、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关于人大常委会自身监督问题
一是常委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常委会受人民监督
三、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二)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
1、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
2、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
3、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4、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方式
(一)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内容、方式
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一是执法检查,二是备案审查,三是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低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的不同点
五、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特点
一是它的人民性
二是它的全局性
三是它的权威性
六、常委会监督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2、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3、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
4、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与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关系
……
人大《监督法》学习讲稿:深刻领会《监督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监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简称。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_胡锦涛于同日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规范的要求。即监督时限更严格,监督内容更具体,监督形式更规范,监督效果更求实。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督法产生的过程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现在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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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为切合实际。
2.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主要是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保证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工作的特点,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3.关于人大常委会自身监督问题。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它自身的各种活动包括监督活动,也要受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是常委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二是常委会受人民监督。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人大常委委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常任代表,所以常委会的权力来源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监督。
三、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有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以解决党纪问题;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以解决政纪问题;有“两院”的司法监督,以解决法纪问题,还有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y论监督等。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二)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自身并不具体执行,由政府、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_、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同其他监督有明显的区别。
1.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规定,监督、查处的是违_纪的党组织或党员,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不能用党纪处理代替人大监督。
2.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应当说,行政监察和人大监督在某些地方是有交叉的,但是,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依据、监督处理权限等方面 ……(未完,全文共5860字,当前仅显示20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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