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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讲稿:福利供给模式改革(下)

发表时间:2017/4/19 12:23:23

干部培训讲稿:福利供给模式改革(下)
杨宜勇 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社会所所长/研究员

四、慈善福利发展及其供给改革

今年12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个法从起草到通过经历了漫长的11年,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事业的_机制,解决了一些多年制约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和慈善福利的健康发展。

这部《慈善法》有以下十大亮点,一个是界定了慈善,使慈善和公益并行不悖,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是一种理念,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活动和事实的存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以后,公益有了法律的界定而被普遍的使用,根植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的慈善也呼唤法律的界定,而这次《慈善法》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包括扶困、济贫。二,包括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包括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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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双重负责的管理_。直接登记使成立慈善组织更容易,慈善组织以后将会大量涌现,当然,还需要行政法规与之相衔接。

第三个,打破了公开募捐资格的终身制,对诈捐和骗捐说不。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并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的资格,当然符合条件也可以不申请。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规定的方式,包括地上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和非地上的,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发布募捐信息。对慈善组织采取地上方式募捐做了地域性的规定,对慈善组织采取非地上方式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没有进行地域性的限定。事实上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也没有办法进行地域性的限定,但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做了信息平台的限定,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同时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其利用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至于个人是否可以为自己或亲朋好友采取公开的方式求救,《慈善法》没有涉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是不被禁止的。当然,这种救助方式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虚构的,虚构的可能就涉及到诈骗。捐赠人通过广播、报刊、互联网方式等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下列活动,比如说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协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有效的减少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的出现。当然,捐赠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也适用于捐赠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以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其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以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一条在《慈善法》里有了明文规定。

为了防止骗捐,《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对此款的规定进行了呼应。

第四个亮点就是增设慈善信托,使公益信托得以落地。《慈善法》专设了慈善信托一章,虽然只有七条,但却有效解决了《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不容易落地的问题。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信托包括公益信托实行登记制,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由于,法律中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或者信托监察人责任过大,造成公益信托一直难以落地,这次《慈善法》明确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监察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移去了公益信托落地难的一些障碍,使得公益信托顺利落地,这将会极大的促进社会财产进入慈善领域。

第五个亮点就是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的标准。规定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效率,降低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并使慈善组织有所遵循。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工作人员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当年支出的10%,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收入的70%,就是说你收入的钱你得做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基金余额的8%。就是说你非公募的至少要把利息以上的部分拿来做事。达到了上述目的,但是,实践中也 ……(未完,全文共6474字,当前仅显示22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培训讲稿:福利供给模式改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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