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二)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二)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三)财务公司对定期存款实行定期账户管理
(二)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四)通知存款需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四)每个成员单位仅限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
(一)年利率/12(月)=月利率
(二)月利率/30(天)=日利率
(三)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一)存、贷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除外)结清时,当即结息入账
(二)活期存款按季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营业日开始入账
(四)定期存款到期结计利息,不计复息,利随本清
(五)通知存款支取需提前通知,支取部分结计利息,不计复息
(四)银行接口返回付款异常情况处理
(一)收款结算业务不需财务公司落地处理,由核心系统自动完成入账
(一)内部核对
(二)外部核对
(三)结算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独立进行操作,不得越权处理业务
(四)结算工作做到作业时间不离人,非作业时间不离岗
(五)结算业务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
(六)结算凭证的各项交接必须保证手续严密,防止凭证的遗失
(一)各种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各种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
财务公司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结算业务,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防范结算业务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1997版)、《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版)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版)、《***财务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均须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下述用语的含义如下:
“集团公司”是指***有限公司。
“成员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且合作方同意委托资金集中管理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超过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指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组成的整体。
第四条财务公司负责对集团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办理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包括存款业务、计结息业务、收付款结算业务、票据结算业务等。其中票据结算业务管理细则按照《***财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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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存款业务
第十一条存款是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存款。
第十二条活期存款是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十三条定期存款
(一)定期存款是由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约定存款期限,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到期后财务公司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致存款方式。在财务公司已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成员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二)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三)财务公司对定期存款实行定期账户管理。
1.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通过核心系统提交定期存款申请,财务公司核实无误并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2.成员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在核心系统内提交电子指令。不得直接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定期存款转入其活期存款账户。
3.成员单位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财务公司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成员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未取,超期部分按支取当日财务公司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通知存款
(一)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财务公司,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在财务公司已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成员单位才能申请办理通知存款业务。
(二)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公司,约定支取存款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财务公司,约定支取存款金额。成员单位选择通知存款品种后不得变更。
(三)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并通过核心系统提交通知存款申请,财务公司核实无误并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四)通知存款需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成员单位支取通知存款时,须在核心系统内提交电子指令。不得直接将通知存款用于结算或从通知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通知存款转入其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协定存款
(一)协定存款是指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签订《***财务有限公司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并按约定在活期存款账户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由财务公司按结息日或支取日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在财务公司已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成员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办理协定的活期存款账户最低留存额度必须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六条保证金存款
(一)保证金存款是财务公司在为成员单位办理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和借款担保、付款保函等非融资业务时,为了降低财务公司风险而按成员单位信用等级和信贷管理规定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资金。
(二)保证金账户必须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账户与其它存款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关联业务结清前,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三)办理保证金业务,成员单位须在财务公司开立专门用于存放保证金存款的保证金账户。
(四)每个成员单位仅限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不同业务可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存款利率,分笔管理。保证金存款利率执行同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方法和结息方式均比照同类别存款。
第十七条存款的变更、挂失与支取
(一)因成员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财务公司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
(二)成员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成员单位公函,向财务公司申请挂失。财务公司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财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成员单位存款账户销户时,应办理存款支取手续,按支取当日财务公司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四章计结息业务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利率政策由财务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财务公司财务行政部负责在核心系统做相应维护;相关利率规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 ……(未完,全文共6674字,当前仅显示23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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