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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府发〔1984〕62号《退休汇编》794页,详见表8
一、川劳人险〔1984〕64号,《退休汇编》671页,提高比例详见表9
(四)下表中所列荣誉称号,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提高退休费比例:
一、关于10%问题
二、成府发〔1989〕93号,《退休汇编》635页
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
四、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
一、川人工〔1996〕13号文件,《退休汇编》617页
二、成人发〔2007〕26号转发川人发〔2007〕26号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一、国办发〔1982〕36号,《退休汇编》162页
二、川人工〔1984〕72号,《退休汇编》663页
二、川办发〔1998〕82号,《退休汇编》660页
一、退休费
二、护理费
二、标准,《退休汇编》581-597
一、市委办公会议纪要〔1992〕11号,《退休汇编》520页
二、成组发〔1993〕9号,《退休汇编》341页,
一、标准,详见表17
二、补助对象指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4、弟妹同子女
四、去世离休干部的无工作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基数
(一)机关人员,民优函〔1994〕212号,《退休汇编》496页
(二)事业单位人员,人薪发〔1994〕48号,《退休汇编》498页
二、标准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事管字〔1995〕5号,《退休汇编》5……
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基数、比例的有关规定
注意:人退发〔1989〕1号,《退休汇编》680页,《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要从严掌握;本通知下发前,部门自行下发的本系统、本部门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应停止执行;今后,不得随意开口子。情况特殊的,应由人事部平衡同意下达。否则,不能执行。
第一节 事业单位获得奖励的高级专家
一、川府发〔1984〕62号 《退休汇编》794页,详见表8
表8
序号 奖 励 等 级 提高比例
1 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二等获奖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全国劳模、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15%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四等奖,省科技成果奖中的特、一等奖,省劳模、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10%
3 获省科技成果二、三等奖获得者 5%
4 其它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高级专家,有突出成就者,经省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5—10%。
说明:
1、根据省厅答复,1985年以前叫“科技成果奖” ,1985年以后改为“科技进步奖”,省级应包括省部级,国务院部委的该类奖励也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
2、根据省厅答复,1985年以后,取消了四等奖,故比例调整为:特、一等奖提高10%,二、三等奖提高5%。
3、获科技成果奖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只限在事业单位工作、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具有高级职称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人员。
4、根据省人事厅的解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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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办字〔1981〕第21号,689页,《四川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对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第一条:发给独生子女证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生育能力(包括在育能范围内的夫妇任何一方因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已做绝育手术)的夫妇;②只有一个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孩子;③夫妇双方致决定不再生育,并采取了节育措施。
经夫妇双方申请,按规定批准后,始发独生子女证。
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四节 中小学教师
一、关于10%问题
1、〔1988〕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2、人薪发〔1994〕8号,《工资手册》493页
《人事部、国家教委印发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小学(幼儿园、职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提高10%。《工资手册》497、501、505页
中小学(幼儿园、职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专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工资手册》498、502、506页
说明:
1、川人退〔1993〕8号文解答意见:按国家规定计入退休费基数的工资津贴,凡工资性质的,应按其退休费比例计发,如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
2、非教师职工,在职时执行的提高10%部分,退休后即行取消,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3、川人发〔1998〕9号“中小学离休教师提高10%工资的,在增加离休费时可将10%部分计算在内(不含非教师人员)”。
二、成府发〔1989〕93号,《退休汇编》635页
对从事普通教育工作满30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时将其退休费补贴到原工资的100%。
说明:
1、范围:教育部门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校、中等师范学校及其它普通教育事业单位。
2、根据川委发〔1998〕20号文件,“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即军龄应与普教系统的教龄连续计算。
3、根据中发〔2000〕10号文件,“党校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国民教育部门教师的有关待遇”,我市区县党校教师也可执行成府发〔1989〕93号文件。
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
成人工〔2000〕9号,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中心、特教班)教职工,特殊教育岗位补贴计入退休费的基数。条件:①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②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
四、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
黄泽云
讲话:“根据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这次工改,中小学非教师职工原执行的10%以内补贴未列入套改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原执行的10%以内补贴暂予保留,待国家新的分类办法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出台后,按相关规定将改项补贴核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核发。”
第五节 有警衔的人员
一、川人工〔1996〕13号文件,《退休汇编》617页
从1995年1月起警衔津贴标准金额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退休费比例计发。
说明:
(一)条件:①评定并授予了警衔;②在警察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③从警察工作岗位上退休。
(二)林业警察也实行警衔津贴,川林人〔1996〕267号,《退休汇编》619页。
(三)政法机关干部离退休后,停止执行工作补贴,在职时执行的工作补贴不计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成人发〔2007〕26号转发川人发〔2007〕26号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第六节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人员
一、国办发〔1982〕36号,《退休汇编》16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川人发〔1982〕51号在转发此文件时,特别提出:此文件只适用于西藏自治区,以及在西藏自治区办理离休、退休、退职后到各省安置的干部和工人。
这个文件,我省只执行其中的第一条: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提高情况见表11
表11
工作年限 10≤年<15 15≤年
提高比例 5% 10%
二、川人工〔1984〕72号,《退休汇编》663页
《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下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在我省甘孜州的石渠、色达、理塘、稻城四县工作,可按照国办发〔1982〕36号和劳人险〔1984〕4号文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5-10%。 另据测绘局测定,阿坝州的红原县海拔为3500米以上。
说明:
1、办理时,应提供当时当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2、根据省人事厅的答复意见,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不包括折算工龄。
3、累计工作年限满10、15年的,包括工作性质必须常年在3500米以上的,或工作单位多次变动的。
第七节 护 士
川人工〔1989〕11号,《退休汇编》649页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从1988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并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护士工作岗位的,按新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但已提高的10%部分,可予保留。公安、劳改、劳教系统已实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护士,不再提高工资10%。
第八节 涉农科技人员
一、成府发〔1995〕103号,对乡(镇)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5年以上人员实行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退休汇编》659页
范围:市、区市县、乡(镇)的农业、畜牧、农经、农机、林业、气象、水利水产推广中心,科研所、推广站、种子公司、良种场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2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作者
25≤年<30 5% 30≤年 10%
二、川办发〔1998〕82号,《退休汇编》660页
对在 ……(未完,全文共18468字,当前仅显示33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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