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提醒谈话
5、其他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或党员领导干部注意的问题
(二)警示谈话
4、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问题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
(三)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
……
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深入推进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谈话和函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公司各级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谈话、函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谈 话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分为约谈和诫勉谈话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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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问题。
警示谈话由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进行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2人,应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提醒谈话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领导的要求,安排约谈人进行谈话。
(二)凡需进行警示谈话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通过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向其本人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约谈对象做好谈话准备。
(三)约谈结束后,要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记录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诫勉谈话是指对职工群众反映或组织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初核和调查,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
(三)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未能有效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和推进“三转”工作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巡察、审计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诫勉谈话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向其本人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准备。
(二)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记录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存档。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宣布谈话纪律,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
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
汇报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对诫勉谈话事项要有明确的表态。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要求整改的问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十六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谈话后,执行诫勉谈话的纪检组织应书面通知公司组织部门执行。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七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和单位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八条 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需由被反映人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纪委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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