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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7/11/1 16:36:27
目录/提纲:……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
(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2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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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规范和监督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沪府办发〔20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城管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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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执法决定前,对于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案件经办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2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包括适用裁量基准)以及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第八条 根据下列情况,审核机构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其中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逐步纳入统一的网上办案流程。
第九条 审核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审批决定,其中需要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机关审批决定,其中需要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机构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一份由审核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审核情况应纳入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范 ……(未完,全文共2499字,当前仅显示15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管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