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社区居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是该法规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人选须为本居住地区居民
一是经费短缺
二是居委会干部结构不合理
二、对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社区党的建设,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坚强后盾
(二)、民主选举社区自治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参与监督的渠道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社关系
一是还位
二是还权
三是还利
(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物质基础
……
一、社区居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以年底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重大决策为标志,我国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社区自治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也作了不少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应该看到,对照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其组织性质的界定,即“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求,还存在名不符实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怎样充分发挥其自治作用,笔者认为首先必须重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⒈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管理职责模糊不清。首先,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街道管辖的行政区域作为社区范围,这就导致街道办事处一身两任,既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又作为社区居民代表,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其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管理_确立以后既没有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民主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其次,由于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把居委会看作是下属的行政性单位,而且在办公经费来源上直接依靠政府的提供,所以政府就很轻易地把自己承担的有关职能延伸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得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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