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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发表时间:2006/1/9 18:09:16

一、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种类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但该法第条同时又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这就为农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进行调整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法律事实。
  首先,应当弄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承包经营户享有,包括代表承包经营户签订合同的户主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因为土地承包经营份额是以家庭成员的状况确定的,其经营也为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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