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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发表时间:2006/1/9 18:09:16

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案例背景:1984年,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当时,村里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用一张土地分配表记载了每户农民承包到的土地情况。当时村里决定,到村办企业去工作的村民不能再承包村里的土地。1986年至1993年期间,该村因为修建蔬菜大棚、集体花圃等,先后占用了一些农民的土地。对于被占用土地有地上物和青苗的村民,村里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土地上没有地上物和青苗的,村里没给予补偿。2001年10月,被占用土地和未分得土地村民中的30户村民,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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