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户主或家庭成员为国家干部的,如何确权登记?
三、家庭承包户要求分户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四、农户自行调整承包地的应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五、对承包经营权存在纠纷或争议的该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六、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户整户消亡怎么认定,如何确权登记?
七、对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八、对落户小城镇的承包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九、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怎么认定,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十、对外来户整户迁入本村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十一、对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十二、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十三、自留地、开荒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五、如何正确理解确权确股不确地?
十六、农户对承包地抛荒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承包地长期流转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办证?
十八、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户要求退还的,如何登记?
十九、已经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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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相关问题处理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因二轮承包工作不完善,导致承包合同、台账或承包方案缺失的,依据什么开展登记?
对于因二轮承包工作不完善,导致部分承包合同、台账或承包方案缺失的,先开展摸底调查,填写农户摸底调查表,掌握农户家庭承包地情况和现有人口在本村民小组的情况,再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对承包合同、台账和承包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二、户主或家庭成员为国家干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国家干部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承包时,国家干部作为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家庭老人逝世,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或领养(过继)的子女全部为国家干部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家庭承包户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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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六、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户整户消亡怎么认定,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农户家庭户籍成员全部消亡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承包户整户消亡是指单独生活、独立居住的家庭内部的所有成员都消亡。家庭成员只要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其户口迁移而导致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即使其他成员都消亡,只要有一个成员建在,不能因其户口的迁出视为整户消亡。
七、对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五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如果同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则还应确权到原“五保户”的名义下,不得以继承的方式确权到继承人的名义下,如果不同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则可暂缓进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整户消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丧失,承包地由集体统一收回。
八、对落户小城镇的承包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4年7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只要农户在二轮承包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以其家庭成员的户口都已迁入小城镇为由,强行收回其承包地,而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并对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这里的小城镇是指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国家批准的建制镇、尚未设镇建制的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乡集镇)和纯属集市贸易的集镇。
九、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怎么认定,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的设区市是指地级市,包括自治州。
十、对外来户整户迁入本村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一是二轮承包之前已经将整户户口迁入本村,二轮承包时在原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在新居住地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落实了宅基地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能够履行相关义务,则可以视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二是在二轮承包以后,少数经济比较薄弱的村的村民将整户迁入城郊村,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履行相应义务,尽管也有了宅基地,通过流转的方式耕种了部分承包地,则不能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对其耕种的土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一、对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以二轮承包作为时点,若是在二轮承包之前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婆家”作为共有人进行明确;若是在“娘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才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娘家”作为共有人进行明确,做适当的备注;若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嫁入的妇女,而且该妇女在“娘家”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次确权登记在“婆家”作为共有人进行明确,做适当的备注。如果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了居住地,则应明确其原“婆家”承包地的权益,若妇女主张分割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该尊重其意愿进行分割,对其单独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十二、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考虑到机动地的指定用途和承包期限短的特 ……(未完,全文共8217字,当前仅显示22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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