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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八)其他给国家、政府、集团公司等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七)年度内被约谈2次的,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八)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规定的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况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各分子公司、机关部室基层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单位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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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集团公司各项纪律,规范集团公司各岗位人员的行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集团公司各岗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市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层管理岗及以上人员。
第三条 对集团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问责,要坚持要求严格、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职工和群众、依法、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在集团公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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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本岗,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
(二)生产、安全、环保性事件:发生1起重伤事故或重大运行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火灾等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因环保运行事故被政府部门经济处罚10 -15万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工作没有改进或发生事故比较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本岗,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发生事故非常严重的,建议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降职、免职。
(三)新闻性、_性事件:发生1起被媒体曝光并被主管部门考核的服务投诉事件,或发生1起需要集团(主要)领导去解决的_性事件,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工作没有改进或问题比较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本岗,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发生事件非常严重的,建议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降职、免职。
(四)集团督办事项、审计和纪检监察建议不落实:对接到集团督办单、审计和纪检监察建议后,超过规定期限或不能及时反馈,年度内发生2次,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工作没有改进的,建议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本岗。
(五)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问题:本单位发生2起人员因违纪问题被举报受到集团或上级组织调查处理的或违纪问题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后工作没有改进的或违纪问题情节非常严重的,建议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调离本岗、降职、免职。
(六)单位年度资产考核在70-80分的,对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70分以下,建议对单位班子进行调整。
(七)年度内被约谈2次的,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八)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规定的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试情况适当给予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集团范围内受到诫勉谈话的各级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于当年内已经当选各类优秀先进等的,应当给予取消。
停职检查、调离本岗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不得立即重新担任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免职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停职检查、调离本岗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党委等在权限范围内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但1年内不得担任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部门、科室等的同级正职,降职、免职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可参照停职检查、调离本岗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安排,但不得担任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部门、科室等的同级正职。
降职、免职的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市、局、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集团公司党群部、纪检监察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岗位非管理人员实行问责,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等按照 ……(未完,全文共4115字,当前仅显示20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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