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县纪委监察委机关各室(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不在纪检监察机关任职的县纪委委员
(三)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工作人员
(四)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
(五)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情况
(五)遵守省纪委“五个不准”纪律要求和市纪委“十严禁”行为规范情况
(六)其他监督事项
(二)受理和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五)研究制定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及县纪委监察委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直接审查
(二)提级审查
(三)检查涉案款物收缴、暂扣、保管情况
(四)与被审查调查人员、主要涉案人员及证人进行谈话
一、需要查看的材料
5、干预案件报告登记表6、其他需要查看的资料
二、工作内容
5、必要时可以查询办案人员通话记录
三、人员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坚持问题导向,注意发现办案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2、严守保密纪律,对案件有关信息不得泄露
3、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4、谈话时要注意做好安全工作
一、工作程序
(一)见面会
(二)动员会
(三)准备材料
7、财务资料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意见反馈
(五)问题整……
中共**县纪委关于印发《**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县纪委监察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巡察办(组):
现将《**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县纪委
2018年5月2日
**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南阳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防“灯下黑”,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的原则:坚持政治站位,严守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坚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宽严相济;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风险点,精准监督;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全覆盖,无禁区。
第四条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范围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委对下列监督对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调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调查纪律,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一)直接审查。对重大复杂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直接查办。
(二)提级审查。根据需要,对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委员、纪检干事及其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初核和审查调查,由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牵头,指定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案件复查。经批准,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主要检查履行程序和手续、依纪依法办案等情况,也可复查案件本身情况。案件复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检查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查阅案件审查卷、调查卷、审理卷、副卷,以及执纪审查中形成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的专题报告;
(三)检查涉案款物收缴、暂扣、保管情况;
(四)与被审查调查人员、主要涉案人员及证人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巡查监督。县纪委监察委对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县委巡察机构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实施,坚持“巡”“查”并重,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即行处置。
第十六条 抽查监督。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巡察机构科级及其股级干部应当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批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参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备案监督。审查调查组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登记备案;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特定关系人的,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人事监督。在纪检监察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因公(私)出国、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严格审核把关,准确、规范、及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工作。
第十九条 风险监督。县纪委监察委各室(部)、直属事业单位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权和监督调查处置权,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权力运行风险点,做好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切实强化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_,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不定期对各单位风险点防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用好“四种形态”,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乡镇(集聚区)纪(工)委定期将监督对象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一律进行内部通报,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县纪委监察委指派监督专员,对县委巡察组落实政治巡察要求、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在县纪委监察委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上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网l监督举报平台,专门受理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在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新闻工作者中邀请监督员,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私下交往涉案人员,越权或私自接触相关乡镇(集聚区)、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的,经批准可先行停职,待问题查清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对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违反规定采取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触犯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干部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_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影响纪检监察队伍形象,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一案双查”,对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 ……(未完,全文共7981字,当前仅显示28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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