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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

发表时间:2006/1/9 18:14:06


  引言
  现行的农地制度经不起推敲
  私有财产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的杰出贡献在经过多年的实践之后终于获得朝野的一致公认。**年的春天,修改后的中国宪法确认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民营工商业者从此可以合法雇工,扩大生产,积累财产。这在其他国家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中国用庄严的宪法重新确认,自然是值得庆贺的进步。在人们为理性战胜愚昧而高兴的同时,不禁想到处境最为困难的农民。纯农户想要摆脱贫困,发财致富,土地无疑是他们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然而,现行宪法仍然规定农地集体所有,农民不得私有,不得购买不得出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再次被排斥在宪法的视野和保护之外。
  中国对土地私有制的这种态度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中国政府对农地私有制的排斥并非基于现代经济理论的科学结论或对历史经验和各国实践的系统总结或反复的试验。其实即使撇开现代经济学的结论历史和各国也已为我们作了大量的实验。人类自从进入文明期后直至今日的漫长岁月中,同样大小的地球之所以能够支撑越来越多的人口主要靠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制对生产力的保护和促进。土地从远古时期无人所有,到后来的部落共有,到最后的私有,代表了产权的明晰化过程,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难怪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农地私有制。如此长的时期,如此多的国家异途同归选择土地私有制,必定包含全人类反复试验之后的经验教训和智慧结晶。中国有什么理由偏要和各国在产权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和智慧结晶保持距离呢难道全世界的智慧赶不上中国一国的智慧
  耕者有其田曾是中共土地革命的神圣目标,今天却成为要特别加以回避和排斥的问题十分令人不解。政府既然明确宣布,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麽贫穷,落后的中国农村应该是处于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为此政府承认人民公社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阶段同意解散,那末农民自然应该有从集体中退出的充分_。不知为何在如此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公社解散多年之后还要用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如果集体经济真的那麽好,农民并非傻瓜,即使农民分了土地,也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探索各种新制度的可能性包括自愿组成合作社,为何要用宪法的权威限制农村土地只能集体所有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对市场的尊重,有悖于对经济制度自发演变的尊重更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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