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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师徒制”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4/2 19:06:40

“师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后备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范师带徒工作,激励师带徒的工作意愿,充分发挥优秀员工技术和经验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徒制”是加速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目的是使员工尽快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衔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员工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二章   “师徒制”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四条 “师徒制”的主要对象是公司内部需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提升的年轻技术、管理及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后备人才。公司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到公司就业的社会人才试用期内培养以及公司内部转岗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师傅的任职资格及师徒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师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企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具有丰富的育人经验;
2、了解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发展趋势,熟悉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方向;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师傅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能力,梳理出在业务技能方面有待提升或有潜质需重点培养的员工,明确培养方向,填写《后备人才培养审定表》(见附表2),经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定,纳入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师徒关系的确立
师带徒活动中,各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和师傅及徒弟的个性特点按人岗匹配的原则安排师徒组合,师傅和徒弟也可以双向选择。一旦双方确认确立师徒关系的,须签订《师带徒合同书》(见附表3,本合同一式四份,师傅、徒弟、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要在师徒合同中明确培养期结束后应达到的目标、标准和成绩,以及每一个培养阶段完成时要达到的目标和成绩、具体的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及措施。师傅和徒弟签字确认后,师徒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监管,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师徒关系的解除
㈠ 师徒合同期间,师傅尽职尽责地教导徒弟,徒弟学习兴趣不浓,不尊重师傅教育,导致师徒关系紧张的,师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师徒合同,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属实后,由用人单位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属实后,师徒合同可以解除。师徒期间带徒津贴由徒弟承担,从徒弟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㈡ 师徒合同期间,徒弟主动、虚心地向师傅请教,师傅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诿,消极对待徒弟时,徒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师徒合同,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属实后,由用人单位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属实后,师徒合同可以解除,并取消师徒期间的带徒津贴。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十五条 师徒合同的效果评价分阶段进行,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依据师徒合同中明确的培养目标,按《技能人员师带徒考核表》(附表4)或《技术、管理人员师带徒考核表》(附表5)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师徒合同中。
第十六条 考评流程
每一培养周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单位按照考核表(附表4、附表5)中的要求组织考核。
1、技能人员的考核以考试成绩为主。人力资源部配合用人单位组织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项目的考试;工作、学习态度和日常表现由用人单位指定考核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核成绩记录在“附表4”的对应考核项目中。
2、技术、管理人员的考核以业务能力评价为主。由被考核者填写“附表5”中“考评期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栏和“自评”栏;用人单位填写 “评估标准”、“权重”栏,按照考核表的内容进行逐项评分。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分不同效果给予师傅带徒津贴。
徒弟在考核期中很好地完成了师徒合同中设定的目标,效果明显,综合考核为A档(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其师傅按200元/月标准发放津贴;徒弟在考核期中基本达到了师徒合同中设定的目标,取得了一定效果,综合考核为B档(考核分数在60-80分的),其师傅按100元/月标准发放津贴;徒弟在考核期中未能达到师徒合同中设定的目标,综合考核为C档(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其师傅不予享受津贴,并分析具体原因,属徒弟个人与岗位不匹配的及时更换岗位,并对师徒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在师徒合同期间或师徒合同结束两年内,如徒弟参加企业、行业以及上级机构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获奖的,公司将给予师傅与徒弟奖金额度相同的奖励,并可优先推荐师傅为公司评选各类先进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解除师徒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日常管理、绩效管理和员工思想教育工作,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对该徒弟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解除师徒合同的,用人单位给徒弟重新安排师傅,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师徒合同进行培养;同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对该师傅的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取消其技师津贴、技能带头人津贴、科技带头人津贴。
在合同期间,若师徒均未认真履行师徒合同或未完成合同目标,师徒均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是经本单位推荐具备当师傅资格条件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带徒弟或消极带徒弟的,公司将在其相应职业等级、专业职称、职务资格聘任期满后不再对其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师带徒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师带徒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为师带徒的组织实施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师带徒的组织管理、过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总结经验,对于师徒组合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给予调整,积极推进师带徒的进程,保证师带徒的效果,不断完善师徒制,促进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本 ……(未完,全文共7104字,当前仅显示24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师徒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