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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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_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_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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