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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个验资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9:06:34

中注协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号——验资》,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为保证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本人在实践中发现,尚有几个相关问题《公告》和《指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实际工作中随意性大,加大了执业风险,有的则干脆拒绝接受委托,减少了业务收入。在此一并提出,并作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⒈对非法人企业的“验资”。验资是对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发表意见。财协字号文件和《指南》强调,验资报告在规定的用途内(仅供工商登记及签发出资证明使用)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据此,对非法人企业如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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