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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层党建书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3/4/23 16:02:14

**市基层党建书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压紧压实“书记抓、抓书记”责任,发挥基层党建书记项目的牵引作用,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书记项目,是指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着眼推进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而实施的项目,一般由书记领办、部门主办、基层党组织承办,以下简称书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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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与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沟通后,正式申报立项方案。申报方案一般包括项目背景、主要措施、预期目标,经党委(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一般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审核。
第九条 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重点围绕选题科学性、措施创新性、目标合理性等方面,对书记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未通过审核的书记项目申报方案,指导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或重新申报;对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及时提请本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建办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已立项的书记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实施年度内由申报和实施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报经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三章 实施与推进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部门在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指导下,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及时制定书记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并提请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项目实施方案一般于每年3月前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建立健全书记项目推进保障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抓到底,加强资源整合、力量统筹,切实抓好协调联络、督查推进、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一般应每季度开展一次调研指导,及时了解书记项目进展情况,研究会办存在的问题,确保书记项目按序时推进。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
第十四条 建立上级有关部门和党建工作指导员挂钩联系书记项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会同党建职能机构采取“四不两直”调研、现场观摩拉练、集中展示交流等方式,加强日常指导和督查。督查结果定期予以通报,作为书记项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初,党委(党组)应对书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专项报告经党委(党组)书记审阅后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党建职能机构,专项报告一般包含:项目概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方面。
第十六条 每年底,在党委(党组)自评基础上,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和党建职能机构通过听取汇 ……(未完,全文共1979字,当前仅显示12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基层党建书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