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是前期学法与先期调研相结合
二是执法检查与执法视察相结合
三是征求意见与座谈反馈相结合
二、《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是督查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省、市政策规定
二是督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三是督查业主投诉查实违规管理服务行为的整改工作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1、《条例》学习宣传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2、物业服务水平不高
3、业主自治能力不强
二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
三是自治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4、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深化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2、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
3、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二是加快物业服务企业培育
三是发挥示范小区带动作用
4、发挥好业主自治作用
5、下决心解决好遗留问题
6、优化物业管理_机制
……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是民生工程的写实,物管工作具有面广量大、关系复杂、矛盾众多的特点。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工作要点的具体安排,对全县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旨在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物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使百姓不仅住有所居,而且安居乐业。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是前期学法与先期
调研相结合。换届伊始,面对“新人、新任务、新要求”,依托县人大“集中大调研活动”,对今年工作涉及法例法规开展了集中学法活动,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智力支撑”。此外,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的工作安排,于8月初就重点了解了全县物管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增强了此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执法检查与执法视察相结合。“社区规范管理提升项目”正是以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进一步提升全县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的民生实事项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7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约定的服务标准实施督查。二是督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按照《全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查纠收费标准不公开、违规收费等行为,确保了公开透明。三是督查业主投诉查实违规管理服务行为的整改工作。对因物管企业违规行为造成的业主投诉,做到责令整改零容忍,督查整改做到位。2021年以来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305件(次),全部做到了妥善处理。
示范打造方面。培育品牌企业,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创建企业文化、提升服务品质,成功指导了我县县**物业、**物业、**物业争创市先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典型带动、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由住建局、街道办共同负责对无物业小区实行规范化管理,无物业小区管理无序的局面得到进一步改善。
总体来看,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措施研究处理相关问题,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全县物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发展,物业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已有86个住宅小区聘请物业企业并由住建局监管,共有57个物业企业(一级服务标准24家,二级服务标准15家,三级服务标准18家)在我县从事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但是,检查中发现我县物业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仍需加力、服务仍需优化、缴费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个别小区物业服务甚至出现过“停摆”现象。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物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1、《条例》学习宣传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宣传的广度上,没有做到全覆盖。新建小区宣传较多,老旧小区和散居楼院宣传较少。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手段缺乏,宣传效果不佳。问卷调查显示,有40%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这些《条例》。在宣传的深度上,没有做到全领会。部分业主不清楚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不愿参加业主大会和相关活动;部分街道和社区人员对《条例》领会不透彻,对自身职能职责认识不清,作用发挥不力;部分相关部门人员片面理解物业监管责任,错误认为物业管理只是住建部门的事,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
2、物业服务水平不高。全县物业服务企业总体上规模小、品质低、效益差、竞争力弱,其中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提供保洁、保安、绿化等传统型基础服务。随着近几年物价及用工成本的上升,多数企业经营利润普遍不高,有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有的只能选择退出以减少亏损,有的则依靠上游开发企业贴补经费维持生存,专业人才与普通工人“难寻难留”,人员更换频繁,形成了“业主缴费率低—物业服务企业运行困难—物业服务降低标准—业主缴费率更低”的恶性循环。问卷调查显示,多半数被调查者认为物业服务标准与物业收费标准不相符。
3、业主自治能力不强。一是部分业主缺乏主人翁意识,以“工作忙”“没意思”为由,不愿按照《条例》规定参加业主大会,导致业主大会召开困难,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二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业主委员会属于公益性组织,缺少必要的工作保障,影响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业主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兼职,缺乏懂法律、善管理的专业人士,履职能力总体不高;加之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不够。三是自治组织建设有待加强。老旧小区、散居楼院多数没有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街道、社区或者居民的简单物业服务。
4、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个别开发商没有严格执行规划,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建设标准不达标,小区道路、绿化、监控设施未能及时配套,物业交接时承接查验手续不全,物业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责任不清,损害了业主利益,很多业主将这些问题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加剧了业主与企业的矛盾,为后期的物业管理埋下了隐患。
此外,“停车难”问 ……(未完,全文共4118字,当前仅显示20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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