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情况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情况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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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2.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3.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深入联系人民群众,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4.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5.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6.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履职情况评议的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下发通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和相关工委结合当年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专项监督等活动情况,收集梳理被评议人员的主要表现、履职成效等,为开展履职情况评议做好基础准备。
2.被评议人员认真撰写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应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履职情况报告初稿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正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3.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或当面听取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
4.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邀请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与会人员可以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作进一步询问。被评议人员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认真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5.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按表决器的方式,对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九条 履职情况评议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整理形成履职情况评议意见,连同满意度测评结果,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向被评议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反馈,并报区委。同时抄送区政府、区监委、区委组织部等。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以及履职情况评议意见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被评议人员应根据区人 ……(未完,全文共1716字,当前仅显示10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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