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公司发展战略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下属企业委托经营等重大决策
(三)公司上市、配股、分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四)公司薪酬管理及激励机制、职工福利及收入分配方案、职工分流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公司内设机构、职能确定和调整
(六)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部署
(七)公司工会、团委、妇联、纪检监察审计重要工作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及扶贫的重要工作
(八)其他需要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含同等待遇)、重点关键岗位非领导职务的重要业务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下属二级全资、控股企业以及重点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调整等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经营项目等投标活动或承接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经营项目的决策
(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购买服务.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及下属企业间大额资金划拨
(四)公司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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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经营项目等投标活动或承接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经营项目的决策;
(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购买服务.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及下属企业间大额资金划拨;
(四)公司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做出决定,并按法规履行报批、报备等手续。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职责范围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具体详实的情况。如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应事先听取业务部门专家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决定企业改制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企业工会、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前通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决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事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相关决策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或在会前通知其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决策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分管所讨论议题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集体决策会议中,对决策事项要逐项研究,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为通过。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时,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在集团公司制度中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应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b_m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或者以公司文件下发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所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企业资产法》、《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向履行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
第四章 决策报 ……(未完,全文共3975字,当前仅显示20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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